公共危險
日期
2024-11-15
案號
PCDM-113-審交易-1538-20241115-1
字號
審交易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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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交易字第153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志成 籍設新北市○○區○○路00號5樓(新北○○○○○○○○) 居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 77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被告丁志成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 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 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丁志成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然被告 於民國113年7月17日入住老吾老長照社團法人附設新北市私立老吾老住宿長照機構(下稱老吾老長照機構),其經診斷有腦血管梗塞、右側股骨、脛骨、髕骨骨折等病史,無法口語表達,身體右側偏癱,長時間臥床,裝置鼻胃管灌食,生活無法自理,需他人協助等情,有老吾老長照機構113年10月22日老吾老字第1130097號函及檢附之相關資料及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醫療財團法人淡水馬偕紀念醫院113年10月25日馬院醫骨字第1130006479號函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現確因疾病影響其出庭應訊之能力,而無法到庭接受審判,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其於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梁家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巫茂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