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5-02-13

案號

PCDM-113-審交易-1829-20250213-1

字號

審交易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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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交易字第182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韓文龍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 99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起訴意旨詳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起訴因認被告 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 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過失傷害案件,起訴認其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惟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本件業據告訴人撤回其對被告過失傷害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黎錦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有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39936號   被   告 韓文龍 男 7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交通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韓文龍於民國113年4月18日9時58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 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自新北市土城區明德路2段205巷口邊起駛,欲左轉進入裕生路往裕民路方向行駛,其本應注意汽車起駛前,應讓行進中之車輛優先通行,且依當時天候、路況等情狀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貿然駛出,適有胡明宗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新北市土城區明德路2段往學府路方向行駛至此,見狀煞避不及自摔倒地,致胡明宗受有右側遠端肱骨閉鎖性骨折、右前胸挫傷等傷害。 二、案經胡明宗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韓文龍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 被告坦承於上開時、地騎乘機車疏未注意後方來車即自上開路段起駛,致告訴人煞車自摔之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人胡明宗之指訴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3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監視器錄影光碟1片、監視器翻拍照片2張、現場及車損照片14張 案發之現場狀況。 4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1指 證明被告駕駛車輛左轉彎未禮讓直行車先行之事實。 5 新北市立土城醫院113年4月30日診斷證明書 證明告訴人受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等傷害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檢 察 官 周欣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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