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5-02-27

案號

PCDM-113-審交易-1875-20250227-1

字號

審交易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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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交易字第187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ANNISA RIZKIA RAMADHANI(印尼籍)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字 第54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ANNISA RIZKIA RAMADHANI(印尼籍, 中文姓名:芮西柔,下稱芮西柔)於民國112年8月18日10時36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新北市板橋區信義路170巷往廣福街68巷18弄方向行駛,行經新北市板橋區信義路170巷與廣福街68巷18弄之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行至無號誌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亦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一切情狀,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仍疏未注意及此,貿然駛入上開交岔路口,適左前方有告訴人趙元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新北市板橋區廣福街68巷18弄往廣福街68巷方向直行至此,雙方因而發生碰撞,致告訴人受有右側眼皮撕裂傷2公分、右側大腿、膝蓋、左側大拇指、左腰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諭知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7條亦有明定。 三、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屬告訴乃論之罪。茲因被告與告訴人間業已達成調解,告訴人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 官 朱學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維倫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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