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4-11-08
案號
PCDM-113-審交易-886-20241108-2
字號
審交易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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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交易字第88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建霖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 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李建霖出生日期之記載 「民國00年0月0日生」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國112年6月21日修正公布、同年月00日生效之刑事訴訟法第227之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出生日期誤載為 「民國00年0月0日生」,惟此等文字誤寫要與該裁定之實質內容無礙,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參諸上開規定,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劉安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石秉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