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4-12-23

案號

PCDM-113-審交簡上附民-14-20241223-1

字號

審交簡上附民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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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交簡上附民字第6號                113年度審交簡上附民字第14號 原 告 吳品霏 陳柔臻 陳瑜毅 兼上三人之 訴訟代理人 陳俞音 被 告 許阿斗(原名許鴻彬)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審交簡上字第15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俊彥 法 官 黎錦福 法 官 梁家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巫茂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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