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4-10-25
案號
PCDM-113-審交簡-520-20241025-1
字號
審交簡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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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審交簡字第52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廷燐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院偵 字第546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並 判決如下: 主 文 柯廷燐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清單編號3證據名稱「e化公路 監理查詢結果」部分之記載應予刪除,證據部分另補充:「被告柯廷燐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㈡本件車禍事故乃經報案人或勤指中心轉來資料未報明肇事人 資料,處理人員前往現場處理時,被告在場並當場承認為肇事人,有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記錄表1份(見偵卷第33頁)在卷可參,堪認被告符合自首之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騎乘普通重型機車參與道路交通,本應小心謹慎 以維自身及他人之安全,竟未開啟右側方向燈即貿然向右行駛而與告訴人程家祥騎乘之機車發生碰撞,致告訴人身體受傷,所為應予非難,另考量被告犯後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雖與告訴人以新臺幣3萬元調解成立,惟並未依約履行,有本院調解筆錄、告訴人陳報狀各1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審交易卷第99頁至第100頁、第111頁),兼衡告訴人所受傷勢、被告過失程度,及其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未婚,自陳業工、需扶養父母、經濟狀況不佳之生活情形(見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本院審交易卷第105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本件係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之案件,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 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葉國璽提起公訴,檢察官賴怡伶、黃明絹到庭執行 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藍海凝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宜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調院偵字第546號 被 告 柯廷燐 男 3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鄉○○路0號 居新北市○○區○○街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柯廷燐於民國112年3月22日21時2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 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新北市三重區環河北路右轉往長榮 路方向行駛,行經新北市三重區環河北路與長榮路之交岔路口時,本應行車右轉彎時,應先顯示車輛前後之右邊方向燈光,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未注意未打方向燈即貿然向右行駛,適程家祥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同向右後方行駛至上址,見狀閃避不及兩車發生擦撞,致程家祥摔車而受有左側鎖骨骨折、腦震盪、胸部挫傷、左肘及左膝挫擦傷之傷害。嗣警方據報到場處理後,柯廷燐於犯罪未被發覺前,向在場之警方自首而受裁判。 二、案經程家祥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柯廷燐於警詢、偵查時之供述 被告坦承有於上開時、地發生車禍之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人程家祥於警詢、偵查時之證述 證明被告有於上開時、地因過失致告訴人受有前開傷害之事實。 3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及(二)、車輛詳細資料報表、e化公路監理查詢結果、現場照片、現場監視器畫面截圖、駕籍詳細資料報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新北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新北車鑑字第0000000號鑑定意見書 證明被告就本案交通事故有過失之事實。 4 新北市立聯合醫院醫院診斷證明書 證明告訴人受有前開傷害之事實。 5 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記錄表 證明被告自首本件犯行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又被 告於車禍發生後,在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尚不知何人為肇事者前,即向據報到場之員警坦承肇事接受偵訊自首,請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審酌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4 日 檢 察 官 葉國璽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 記 官 賴姵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