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4-12-23
案號
PCDM-113-審交簡-555-20241223-1
字號
審交簡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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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審交簡字第55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恩郡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調偵字 第2206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並判 決如下: 主 文 林恩郡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下列事項應予補充更 正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㈠犯罪事實欄一、最後1行「等傷害。」記載之後補充「又林恩 郡肇事後,在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知悉其等犯行前,即向據報前往醫院處理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交通分隊警員汪清鑑承認肇事並接受裁判」。 ㈡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編號1證據名稱欄「被告林恩郡於警詢 及偵查中之供述」之記載更正為「被告林恩郡於偵查中之供述」。 ㈢證據部分補充「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記錄表1份」、 「被告林恩郡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騎乘普通重型機車於道 路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況依當時現場環境,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然竟疏未注意上開事項,致發生本件車禍而造成告訴人所受傷害,顯有過失,兼衡被告就本件事故應負之過失程度,告訴人所受傷勢,被告自首犯行之犯後態度,及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雖與告訴人陳思綺達成調解,應給付新臺幣(下同)4萬元並約定分期給付(有本院113年度司交附民移調字第198號調解筆錄在卷可稽),惟總計僅給付2萬元後即並未再履行任何一期款項,經本院聯絡被告未果,告訴人對本案表示稱:被告後來就沒有依照調解筆錄履行,已經聲請強制執行,本件不會撤告等語之意見(見本院113年7月22日、同年11月5日、同年12月19日公務電話紀錄表共4份所載),暨被告為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本件 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文),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莊勝博提起公訴,檢察官陳炎辰到庭執行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 官 陳明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應附繕本) 。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志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調偵字第2206號 被 告 林恩郡 男 2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恩郡於民國111年9月1日21時47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 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新北市板橋區環河西路5段往板橋方向行駛,行經環河西路5段與板城路口時,本應隨時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車前狀況,不慎追撞前方停等紅燈,由陳思綺所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致陳思綺因而受有右小腿挫傷、擦傷,右手肘挫傷、擦傷,右胸部挫傷等傷害。 二、案經陳思綺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林恩郡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其於上開時、地騎乘上開機車,因疏未注意車前狀況,致與陳思綺騎乘之上開機車發生碰撞之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人陳思綺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上開犯罪事實。 3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 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現場照片 本件車禍雙方行向、當日情形、兩車碰撞及現場情形。 4 亞東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 告訴人受有上開傷害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另被 告在警方前往醫院處理,尚未發覺犯人前,當場承認為肇事人而受裁判,已符合自首要件,此有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在卷可稽,請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檢 察 官 莊勝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