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5-02-11
案號
PCDM-113-審交簡-655-20250211-2
字號
審交簡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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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交簡字第65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騰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5日所為之判決 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欄關於「經檢察官高智美到庭執行職務」 應更正為「經檢察官藍巧玲到庭執行職務」。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欄關於「經檢察官高智美到庭執 行職務」,顯係「經檢察官藍巧玲到庭執行職務」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經檢察官藍巧玲到庭執行職務」。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黃耀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瀚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