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死
日期
2024-11-19
案號
PCDM-113-審交重附民-47-20241119-1
字號
審交重附民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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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47號 原 告 陳永誌 陳永葑 陳永堅 住○○市○○區○○路0段000○00號0 樓 上三人之共同 訴 訟 代理人 劉鑫成律師 被 告 林鋅澤 林長安 宥興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被告之 法 定 代理人 劉安琪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致死案件(113年度審交訴字第127號),經原 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陳明珠 法 官 藍海凝 法 官 劉安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志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