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4-10-23

案號

PCDM-113-審交附民-729-20241023-1

字號

審交附民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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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729號 原 告 鄧義霖 訴訟代理人 鄭皓軒律師 劉映雪律師 被 告 陳國乾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3年審交易字第77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國乾經提起公訴之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 審交易字第772號),業經本院諭知不受理判決在案,此有判決書1 份附卷可佐。茲經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移送民事庭審理(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聲請狀),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珠 法 官 藍海凝 法 官 劉安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秉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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