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4-12-04
案號
PCDM-113-審交附民-799-20241204-1
字號
審交附民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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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799號 原 告 解桓堯 被 告 李建霖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審交易字第886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主張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 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李建霖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 訴,由本院以113年度審交易字第886號案件審理後,原告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惟該案因告訴人即原告解桓堯對被告李建霖撤回告訴,而由本院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揆諸上開規定,本院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劉安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石秉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