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日期
2024-12-27
案號
PCDM-113-審易-1511-20241227-2
字號
審易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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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易字第151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泓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2日所為判決原本 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4頁㈢欄第4行所載「118」之記載,更正為「 113」。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 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或補充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院經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4頁㈢欄第4行所載「118」, 應係「113」之誤載,惟此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黎錦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喻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