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1-05

案號

PCDM-113-審易-2671-20241105-1

字號

審易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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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易字第267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袁稜閎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2年度毒偵字第6597號、113年度偵字第21955號),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袁稜閎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 刑玖月。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7、13、14所示之第二級毒品沒收銷 燬,及扣案如附表編號8至12所示之第三級毒品,併同無法析離 之包裝袋及編號15至17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袁稜閎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規定,並聽取檢察官、被告意見,認宜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而本案程序之進行,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簡式審判程序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170條規定關於證據能力之認定及調查方式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法院裁定」 ,更正為「本院110年度毒聲字第2218號裁定」;第9行「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之第三級毒品」,補充為「及2-(4-溴-2,5-二甲氧基苯基)-N-(2-甲氧基苯甲基)乙胺、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之第三級毒品」;第13行「以不詳價格」,更正為「以每包新臺幣200元價格」;附件附表更正為如本判決附表;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113年10月15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參本院卷附當日各該筆錄)」為證據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1條 第4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及同條例第11條第5項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被告為施用而取得上開毒品,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輕度行為,為其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達20公克以上之重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前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論處。又被告有如起訴所指之論罪科刑及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本院兹經斟酌取捨,循據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見,為避免發生罪刑不相當之情形,就本件個案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考量被告構成累犯之犯罪紀錄,與本案罪名、犯罪類型均相關連,而關於刑罰反應力薄弱部分,其施用毒品已屬例常多端,亦有如上所述可查(即構成累犯暨其他施用毒品間距歷程相互對照以觀),且本案亦無應處以最低度本刑之情形,故依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加重其最低本刑,於比例原則或罪刑不相當之情事不生違背,並於主文為累犯之記載,以符主文、事實及理由之相互契合,用免扞格致生矛盾現象出現。爰依刑法第57條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施用毒品而非法持有本件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及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有助長毒品之流通,進而,易衍生其他犯罪行為,影響社會公安秩序,也危害人民的身心健康,所為應予非難,兼衡其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持有毒品種類、數量,以及其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7、13、14所示之第二級毒品(見112年度毒偵字第6597號卷第55、57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第170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12月27日刑理字第1126069337號鑑定書、第191至194頁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1月12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㈠至㈣),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末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總純質淨重達一定數量者,既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則該等毒品即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為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諭知沒收(參考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884號、99年度台上字第338號判決意見)。查扣案如附表編號8至12所示所示之物(見112年度毒偵字第6597號卷第55、57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第169、170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12月27日刑理字第1126069337號鑑定書、第194至195頁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1月12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㈣至㈥),經檢出含有附表編號8至12所示第三級毒品成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稱之第三級毒品,且合計純質淨重已逾5公克而構成犯罪,應依上開說明,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又盛裝上開第三級毒品之包裝袋,因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完全析離,應視為毒品之一部,與所盛裝之第三級毒品併予宣告沒收之。至因鑑驗耗盡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再為沒收之諭知。另扣案如附表編號15至17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且係供其持有、施用毒品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依據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 序法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偉提起公訴,由檢察官歐蕙甄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黎錦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喻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檢驗結果 淨重 純質淨重 驗餘淨重 鑑定報告 1 白色或透明晶體10包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22.7210公克 17.3134公克 22.6432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第C0000000-Q毒品純度鑑定書 2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0.0600公克 0.0445公克 0.0409公克 同上 3 白色或透明晶體2包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0.6278公克 0.4721公克 0.6049公克 同上 4 含雜質之晶體1包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0.5283公克 0.3725公克 0.4874公克 同上 5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3.5566公克 2.6354公克 3.5107公克 同上 6 大麻1包 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 0.1696公克 0.1567公克 同上 7 大麻1包 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 1.8576公克 1.8382公克 同上 8 淺黃色粉塊1包 檢出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 2.2613公克 2.1608公克 同上 9 白色晶體2包 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48.6298公克 35.9861公克 48.5594公克 同上 10 白色晶體1包 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0.7860公克 0.6076公克 0.7409公克 同上 11 毒品咖啡包31包(NESCAFE字樣包裝) 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微量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114.75公克 3.44公克 114.21公克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理字第1126069337號鑑定書 12 毒品咖啡包5包(黑色包裝) 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微量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5.33公克 0.37公克 5公克 同上 13 毒品咖啡包1包(葡萄圖案) 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檢出微量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愷他命、2-(4-溴-2,5-二甲氧基苯基)-N-(2-甲氧基苯甲基)乙胺 1.38公克 0.85公克 同上 14 毒品咖啡包2包(PHILIPP字樣) 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檢出微量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 2.36公克 1.88公克 同上 15 吸食器2個 16 電子磅秤2個 17 夾鏈袋186個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毒偵字第6597號                   113年度偵字第21955號   被   告 袁稜閎 男 3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號             (另案羈押於法務部○○○○○○○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 起公訴,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袁稜閎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 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1年5月12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本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901、90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367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12年2月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一)詎仍不知悔改,明知大麻、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之第二級毒品,愷他命、硝甲西泮、4-甲基甲基卡西酮、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之第三級毒品,無故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附表所示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第二級毒品及持有附表所示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第三級毒品之犯意:於112年10月底,在基隆車站,向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天少」之人,以不詳價格,購得附表編號11至14所示毒品咖啡包;於112年10月間,在新北市土城區,向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賢」之人,無償取得附表編號8所示毒品;於112年10月間,透過TELEGRAM,向姓名年籍不詳、綽號「愛麗絲」之人,以新臺幣(下同)5,000元之代價,購得附表編號6、7所示毒品;於112年11月初,在臺北市萬華區,向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以4萬元之代價,購買附表編號9、10所示毒品;於112年11月12日晚上,在臺北市萬華區,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陳國豪」之人,以3萬5,000元代價,購買附表編號1至5所示毒品,進而無故持有此等毒品。(二)袁稜閎復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12年11月13日22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12樓「金色年代旅店」118號房內,以燃燒置於玻璃球內之甲基安非他命,藉以吸食煙霧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2年11月13日22時45分許,為警在上址執行臨檢,經袁稜閎同意為警進入其內搜索,扣得袁稜閎持有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復經警採集其尿液送驗後,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告及本署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 編號 證 據 名 稱 待 證 事 實 1 被告袁稜閎之自白 ⑴上揭採集送驗之尿液係被告親自排放封緘之事實。 ⑵被告坦承於上開時、地,以上述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 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為被告所有之事實。 2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2月5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A0000000號)、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自願受採尿同意書各1份 佐證犯罪事實欄一(二)部分全部事實。 3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12月27日刑理字第1126069337號鑑定書、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1月12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㈠至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㈠至㈣各1份 佐證犯罪事實欄一(二)部分全部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同條例第11條第4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罪、同條例第11條第5項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罪嫌。被告為施用而取得上開毒品,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輕度行為,為其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達20公克以上之重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以一行為同時涉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及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等罪,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再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累犯規定加重其刑。扣案附表編號1至7、13、14所示之第二級毒品,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扣案附表編號8至12之第三級毒品,為違禁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扣案附表編號15至17之物品,為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 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檢 察 官 黃偉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檢驗結果 淨重 純質淨重 鑑定報告 1 白色或透明晶體10包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22.7210公克 17.3134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第C0000000-Q毒品純度鑑定書 2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0.0600公克 0.0445公克 同上 3 白色或透明晶體2包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0.6278公克 0.4721公克 同上 4 含雜質之晶體1包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0.5283公克 0.3725公克 同上 5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3.5566公克 2.6354公克 同上 6 大麻1包 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 0.1696公克 同上 7 大麻1包 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 1.8576公克 同上 8 淺黃色粉塊1包 檢出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 2.2613公克 同上 9 白色晶體2包 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48.6298公克 35.9861公克 同上 10 白色晶體1包 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0.7860公克 0.6076公克 同上 11 毒品咖啡包31包(NESCAFE字樣包裝) 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 114.75公克 3.44公克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理字第1126069337號鑑定書 12 毒品咖啡包5包(黑色包裝) 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 5.33公克 0.37公克 同上 13 毒品咖啡包1包(葡萄圖案) 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檢出微量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愷他命 1.38公克 同上 14 毒品咖啡包2包(PHILIPP字樣) 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檢出微量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愷他命 2.36公克 同上 15 吸食器2個 16 電子磅秤2個 17 夾鏈袋186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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