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4-11-22

案號

PCDM-113-審易-2742-20241122-1

字號

審易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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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易字第274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俐盈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832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廖俐盈犯竊盜罪,免刑。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 記載。 二、按犯刑法第320條之竊盜罪,情節輕微,顯可憫恕,認為依 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仍嫌過重者,得免除其刑,刑法第61條第2款定有明文。爰審酌被告前曾因竊盜案,經本院以112年度簡字第4484號判決罰金新臺幣(下同)1000元之前案紀錄,此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可參,仍不思以正當方法獲取財物,而於本案竊取他人所有之財物,侵害他人之財產權,所為固有不該。惟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始終坦承為監視器畫面所示竊嫌本人,且所竊得之財物係價值40元之飲料2杯,且其中1杯飲料於查獲後已發還予告訴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可查(見偵卷第18頁),是其犯罪所竊財物價值甚微,情節亦屬輕微,復審酌被告自陳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無業、家庭經濟狀況貧寒(見偵卷第6頁),暨被告自陳犯罪動機、目的係因患有思覺失調,常常失憶等一切情狀,縱對被告量處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刑罰後最低之罰金刑,對其生活、經濟狀況無異雪上加霜。而由應報、一般預防、特別預防之角度以觀,最低之罰金刑對貧寒的被告而言雖屬過苛,然亦不足收一般預防、特別預防之效,反而於必要時由社政系統出面,才能真正達到防止被告再度陷入犯罪之特別預防功能,爰依刑法第61條第2款規定免除其刑,避免不符比例原則之刑罰執行徒然耗費國家資源。 三、本案被告行竊所得之飲料2杯,其中1杯為警查扣後,業已交 由告訴人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附卷可查,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至未扣案之另1杯飲料,價值僅20元,犯罪所得價值明顯低微,衡酌避免日後執行沒收、追徵困難,及徒增執行成本耗費國家有限資源,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四、按法院認為應科拘役、罰金或應諭知免刑或無罪之案件,被 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6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廖俐盈經合法傳拘,均未到庭,且本院認本案應諭知免刑,依上開規定,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末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6條、第299條第1項後段,判決 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莊勝博偵查起訴,由檢察官鄭存慈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梁家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巫茂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8328號   被   告 廖俐盈 (略)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 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廖俐盈於民國113年1月7日19時51分許,徒步行經新北市○○ 區○○路00號前,見李熾偉所有掛置在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之飲料2杯(價值新臺幣40元)無人看管,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竊取該2杯飲料,得手隨即離開現場,嗣李熾偉發現遭竊,報警處理,為警於同日20時30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0號四維公園內查獲廖俐盈正在飲用其中1杯飲料,當場逮捕。 二、案經李熾偉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廖俐盈矢口否認有何竊盜之犯行,辯稱:我沒有記 憶云云。惟查,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證人即告訴人李熾偉於警詢指訴甚詳,並有現場監視器畫面翻拍及扣案物照片、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等在卷可稽,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檢 察 官 莊勝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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