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1-25

案號

PCDM-113-審易-2922-20241125-1

字號

審易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易字第292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聖龍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毒偵緝字第471號),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 述,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林聖龍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林聖龍於本院 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外,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 一級毒品罪。其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三、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曾因施用毒品犯行經觀察 勒戒,詎仍漠視法令禁制,再次施用毒品,所為應予非難,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施用毒品所生危害,實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對於他人生命、身體、財產等法益,尚無明顯而重大之實害,兼衡施用毒品者具有「病患性犯人」之特質,及其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審訴字第3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4月,嗣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275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於109年3月11日執行完畢出監之前案紀錄(檢察官並未主張並具體指出構成累犯且應加重之事由,惟本院仍得就上開被告負面品行加以審酌),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自陳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現從事臨時工、日薪新臺幣1,000元、有父親需扶養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文瀚偵查起訴,檢察官鄭存慈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梁家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巫茂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引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毒偵緝字第471號   被   告 林聖龍(略)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 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聖龍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 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0年12月13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本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477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不知悔改,於前次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112年11月1日18時10分許為警採尿時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在不詳地點,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摻入香菸內用火點燃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因其為列管之毒品調驗人口,為警持本署檢察官核發之檢察官強制到場(強制採驗尿液)許可書,於上揭時間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嗎啡、可待因陽性反應。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與待證事實: 編號 證 據 名 稱   待 證 事 實    1 被告林聖龍於偵查中之自白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2 本署檢察官強制到場(強制採驗尿液)許可書、應受尿液檢驗人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表、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1月24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檢體編號:Z000000000000號)各1份 證明被告為警採集送驗之尿液經檢驗後,呈嗎啡、可待因、陽性反應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 一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 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檢 察 官 劉文瀚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