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0-14
案號
PCDM-113-審易-2929-20241014-1
字號
審易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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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易字第292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翔宇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3 年度偵字第9100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 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 院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鍾翔宇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處有期徒刑四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扣案如附件附表扣押物品目錄表品名欄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壹、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下列事項應予補充 或更正外,餘均引用附件即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一、附件犯罪事實欄一第1 行所載之「4-甲基甲基卡西酮、愷他 命」,應補充為「4-甲基甲基卡西酮、愷他命、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二、附件犯罪事實欄一第7 行所載之「為警查獲」,應補充為「 為警徵得其同意後實行搜索而查獲」。 三、附件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4 證據名 稱欄所載之「臺北榮民總醫院113 年03月20日北榮赤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一)」,應更正、補充為「臺北榮民總醫院 113 年3 月2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一)、(二)」。 四、附件附表應補充或更正如下: ㈠編號1 結果判定欄所載之「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 ,應補充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 二甲基卡西酮」;重量(公克)欄所載之「純質淨重」,應補充為「總純質淨重」。 ㈡編號4 毒品鑑定書字號欄所載之「臺北榮民總醫院113 年03 月2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一)」,應更正為「臺北榮民總醫院113 年3 月2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二)」。 五、補充「被告鍾翔宇於113 年9 月23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 之自白(參本院卷附當日各該筆錄)」為證據。 貳、審酌被告鍾翔宇知悉4-甲基甲基卡西酮、愷他命、甲基-N,N - 二甲基卡西酮皆為法律嚴格管制之第三級毒品,且毒品對個人身心健康之危害甚鉅,竟仍無視禁令,率向他人取得含有前述第三級毒品成分之咖啡包、香菸等物,所為助長毒品之流通、擴散,實有不該,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素行實況、職業、教育程度、家庭經濟與生活狀況,以及犯後始終坦承本件犯行,態度勉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處罰。 參、扣案如附件附表扣押物品目錄表品名欄所示之物,均係被告 所有且為警查獲之第三級毒品,且核俱屬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規定,併於主文第2 項宣告沒收。而上開扣案毒品之外包裝或附著物,無論係以何種方式刮取或分離毒品秤重,該等包裝袋或附著物內仍會有微量毒品殘留,足認與上開扣案毒品有不可析離之關係,自應一併沒收。 肆、本判決係依刑事訴訟法第310 條之2 及第454 條所製作之簡 化判決,依法僅需記載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及應適用之法條,並得以簡略方式為之,如認定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者,得引用之,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本件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 ,僅記載程序法條文),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芷琪偵查起訴,由檢察官蔡佳恩到庭執行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李俊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宥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 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9100號 被 告 鍾翔宇 男 3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巷00弄00號 4樓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 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鍾翔宇明知4-甲基甲基卡西酮、愷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列之第三級毒品,非經許可不得擅自持有,竟仍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逾5公克以上之犯意,於不詳時間,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龍」之成年人取得含有上開第三級毒品成分如附表所示之物而持有之。嗣鍾翔宇於民國113年1月18日10時46分許,在其位於新北市○○區○○街00巷00弄00號4樓之住處內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鍾翔宇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全部犯罪事實。 2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113年1月18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 被告為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之事實。 3 現場照片及扣案物照片共16張、被告之受採集尿液檢體人姓名及檢體編號對照表(檢體編號:I0000000)、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台北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報告編號:UL/2024/00000000) 1、全部犯罪事實。 2、被告尿液檢驗結果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陽性之事實。 4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毒品案初步檢驗報告單2紙、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5月14日刑理字第1136057036號鑑定書、毒品純質淨重換算表、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03月20日北榮赤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一)、臺北榮民總醫院第C0000000-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各1份 被告持有之毒品含第三級毒品成分純質淨重逾5公克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 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逾5公克以上罪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屬違禁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檢 察 官 李 芷 琪 附表 編號 扣押物品目錄表品名 鑑定書 檢體編號 結果判定:檢出成分如下 重量(公克) 毒品鑑定書字號 1 三級毒品卡西酮咖啡包77包 A1至A77 第三級毒品 4-甲基甲基卡西酮 總淨重:111.67公克 純質淨重:12.28公克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5月14日刑理字第1136057036號鑑定書、毒品純質淨重換算表 2 卡西酮咖啡包殘渣袋9個 ①C0000000-0 ②C0000000-0 第三級毒品 4-甲基甲基卡西酮 ①毛重:6.7886 公克 ②毛重:0.8431 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03月2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一) 3 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 C0000000-0 第三級毒品 愷他命 淨重:0.8855公克 驗餘量:0.8326公克 純質淨重:0.7040公克 ①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03月2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一) ②臺北榮民總醫院第C0000000-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 4 愷他命香菸1支 C0000000-0 第三級毒品 愷他命 淨重:0.8211公克 驗餘量:0.8086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03月2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