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損
日期
2024-12-16
案號
PCDM-113-審易-2985-20241216-1
字號
審易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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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易字第298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韋豐 選任辯護人 劉家豪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偵字第143 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柯韋豐基於毀損之故意,於民國112年1 2月12日21時30分許,在游筱菁任職之址設新北市○○區○○街00號全家超商內,持店內椅子砸毀貨架側網及冰箱玻璃,致前開物品毀損不堪用。案經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委由游筱菁提出告訴,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告訴被告毀損案件, 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白光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貽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