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4-10-24
案號
PCDM-113-審易-3042-20241024-1
字號
審易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易字第304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育君 選任辯護人 鄭皓軒律師 劉映雪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3462 、31737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 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陳育君犯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 刑及沒收(含追徵)。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㈠第2至4行「持自備 之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及安全構成威脅,具有相當危險性之指甲刀1支」更正為「持自備之指甲刀1支」;證據部分另補充「被告陳育君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起訴書附表編號4價格欄「59元」更正為「198元」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起訴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 第1項之竊盜罪。查被告於起訴書犯罪欄一㈠犯行,雖持自備之指甲刀,此經被告自承在卷(偵字第23462號卷第36頁),然考量指甲刀係日常必要之生活工具,整體短小、刀片前鈍,設計僅能夾斷凸起之指甲,難以作為攻擊他人之器械,且指甲刀亦未扣案,並無證據可資證明為具有危險性之工具,故應為對被告有利之認定,認為不屬於兇器,公訴人雖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攜帶兇器竊盜罪,容有誤會,然基本社會事實同一,本院自應予以審理,並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之規定變更起訴法條。 ㈡被告分別於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㈡所載時、地,先後數次 竊取商品架上物品之舉動,均係基於同一詐欺取財之犯意而為,犯罪手法相同,侵害相同法益,各次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通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各應論以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 ㈢被告所犯上開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途獲取所需, 竟以如附件起訴書所載之方式竊取店家商品架上之物品,所為顯然缺乏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並造成告訴人等受有財產上之損害,實有不該,所為應予非難,兼衡其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得之商品價值,與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之告訴人達成調解,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㈡部分,則因告訴人未到而未能調解,暨其智識程度(見其個人戶籍資料),自陳罹患精神疾病(憂鬱症)、其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定應執行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㈠本案被告於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竊得之包包6個,未經扣案 ,為被告之犯罪所得,本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予以沒收或追徵,惟考量被告業已與告訴人台灣極沃股份有限公司達成調解,有本院調解筆錄1份在卷可憑,如被告確實依調解條件履行,已足剝奪其犯罪利得,倘被告未能切實履行,告訴人亦可依法以本院調解筆錄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對被告之財產強制執行,是本院認被告與告訴人就本案所成立之調解條件,已達到沒收制度剝奪被告犯罪所得之立法目的,如在本案仍諭知沒收被告上揭犯罪所得,將使被告承受過度之不利益,顯屬過苛,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另諭知沒收被告上揭犯罪所得。 ㈡被告於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㈡竊得如更正後之起訴書附表「所 竊之物」欄所示之物品,均為其犯罪所得,且未據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爰均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追徵其價額。 ㈢至被告為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竊盜犯行時所用之指甲刀,並 未扣案,前開物品又非屬違禁物或本院應義務沒收之物,且該物品甚易取得,價值不高,並不具備刑法上之重要性,故不併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 項前 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第300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彭毓婷偵查起訴,由檢察官朱柏璋到庭執行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朱學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 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 級法院」。 書記官 許維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更正後之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 陳育君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㈡ 陳育君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如更正後之起訴書附表「所竊之物」欄所示物品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23462號 113年度偵字第31737號 被 告 陳育君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敘述犯 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育君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而為下列 之行為: ㈠於民國113年2月21日18時48分許,在新北市板橋區縣○○道0段0 號地下1樓「2nd STREET」環球板橋車站店內,持自備之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及安全構成威脅,具有相當危險性之指甲刀1支,竊取台灣極沃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極沃公司)所有而擺放在商品架上之包包6個(總價值新臺幣【下同】4萬5,000元),得手後離去。嗣店員察覺遭竊後報警,始為警循線查悉上情。 ㈡於113年2月20日18時5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寶雅 鶯歌建國店」內,以徒手竊取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雅公司)所有而擺放於商品架上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得手後隨即離去。嗣經店員發覺遭竊,並報警處理,始查知上情。 二、案經台灣極沃公司委由黃昱盛訴由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 臺北分局、寶雅公司委由簡信慧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㈠犯罪事實㈠部分: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陳育君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全部犯罪事實。 2 告訴代理人黃昱盛於警詢中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台灣極沃公司所有之商品於上揭時、地遭竊之事實。 3 證人陳海平於警詢之證述 證明於上揭時、地竊取告訴人台灣極沃公司所有之商品之人為被告之事實。 4 監視器畫面翻拍畫面16張、商品標價標籤影本1份、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證明被告於上揭時、地竊取告訴人台灣極沃公司所有之商品之事實。 ㈡犯罪事實㈡部分: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陳育君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全部犯罪事實。 2 告訴代理人簡信慧於警詢中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寶雅公司所有之商品於上揭時、地遭竊之事實。 3 監視器畫面翻拍畫面9張、寶雅公司鶯歌建國店損失一覽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證明被告於上揭時、地竊取告訴人寶雅公司所有之商品之事實。 二、核被告就犯罪事實㈠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 帶兇器竊盜罪嫌;就犯罪事實㈡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所犯上開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被告所竊之物品均係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檢 察 官 彭毓婷 附表: 編號 所竊之物 數量 價格 1 小香風髮圈經典細-金細79-606B-1C 1個 79元 2 小香風髮圈經典-白寬79-606A-1C 2個 158元 3 麻花編手作髮箍-黑00-000-0C1 1個 59元 4 peitong瀏海梳髮圈-豹紋00-000-0C2 2個 59元 5 寬版領結髮圈-黑 1個 139元 6 造型寬髪圈大地色扭結-深茶 1個 119元 7 造型寬髮圈壓紋扭結-藏青 1個 119元 8 竹編扭造型寬髮圈-墨黑2004BC01-2C1 1個 149元 9 造型寬髮圈大地色扭結-焦糖 1個 119元 10 造型寬髮圈壓紋扭結-酒紅 1個 119元 11 peitong瀏海梳髮圈-復古黑00-000-0C1 1個 99元 12 peitong瀏海梳髮圈-復古白00-000-0C2 1個 99元 13 韓式髮圈交叉水晶鑲鑽-卡其 1個 159元 14 韓式髮圈交叉水晶鑲鑽-淺咖 1個 159元 15 水鑽環麻花皮筋組3入-全純黑 1個 89元 16 水鑽環麻花皮筋組3入-大地系 1個 89元 17 水鑽環麻花皮筋組3入-粉綠藍 1個 89元 18 卡通塑膠購物袋-小橫 1個 119元 19 CHIC CHIC日本造型髮束-金米 1個 149元 20 CHIC CHIC日本造型髮束-點點黑 1個 99元 21 CHIC CHIC日本造型髮束-點點灰 1個 99元 22 皮質復古泡棉髮箍-暗紅 1個 109元 23 一條小鹹魚髮圈-000-000-0C 1個 159元 24 造型寬髮圈緞面厚綿金標-黑 1個 79元 25 造型寬髮圈壓紋扭結-米白 1個 119元 26 造型寬髮圈水鑽條繞麻花-黑 1個 149元 27 皮質水鑽BB夾水滴-白 1個 79元 28 晚宴風布質水鑕蝶結-杏13cm 1個 239元 29 晚宴風紗料水鑕蝶結-杏13cm 1個 239元 30 柔美長毛怪手夾-黑13cm 1個 169元 31 毛毛怪手夾L型-粉14cm 2個 278元 32 銀針耳環磨砂六角C圈-黑00000-0C1 1個 299元 33 銀針耳環磨砂C圈六角謎題-銀 1個 19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