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1-29
案號
PCDM-113-審易-3128-20241129-1
字號
審易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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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易字第312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川毅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偵字第17320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本 院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進 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楊川毅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陸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捌包(驗餘淨重合計肆拾貳點玖 玖柒玖公克)及其外包裝袋8只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楊川毅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13年3月8日或9日18時許,在新北市中和區莒光路、中山路附近,向真實姓名不詳、綽號「阿翔」之成年人以新臺幣4萬元之代價,購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8包(驗餘淨重42.9979公克,純質淨重合計32.1211公克)而持有之,嗣於113年3月14日15時5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前為警攔查,其於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員警發覺其上揭持有毒品犯行前,主動交付上開甲基安非他命8包供警扣案,並自承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不諱,進而接受裁判。 二、前揭事實業據被告楊川毅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 理時均坦承不諱,復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及扣案物品照片、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5月2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㈠、㈡、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㈠、㈡在卷可稽(見偵查卷第21頁至第31頁、第41頁、第105頁至第111頁),復有甲基安非他命8包扣案為佐,足認被告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前揭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楊川毅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之持 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罪。 ㈡查被告於113年3月14日15時50分許,於新北市○○區○○路0段00 0號前遇警盤查,其於員警發覺上揭持有甲基安非他命犯罪前,主動交付其藏放在褲子左邊口袋內之甲基安非他命8包供警查扣,復向警自承前述犯行進而接受裁判等情,業據被告警詢筆錄記載綦詳(見偵查卷第9頁背面至第11頁)。是以,被告本件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之犯行,合於自首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㈢爰審酌毒品對國民健康危害甚鉅,被告竟漠視毒品之危害性 及法令之禁制而持有,且持有毒品純質淨重達一定數量,實屬不該,兼衡其素行非佳、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持有毒品之數量、持有期間、所生危害、於本院審理中自陳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現在工地做工、家中尚有父母需其扶養照顧之家庭經濟與生活狀況,暨其始終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沒收: ㈠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8包(驗餘淨重合計42.9979 公克),為本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沒收銷燬。而用以包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外包裝袋8只,因與毒品無法完全析離,均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於鑑驗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再為沒收之諭知。 ㈡至扣案之愷他命4包,固係被告所有,且經鑑驗為第三級毒品 (見同上偵查卷第107頁),然卷內並無證據足以證明與本案持有第二級毒品犯行有何直接關連,爰均不於本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邱舒婕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明絹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劉安榕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石秉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