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損
日期
2025-01-08
案號
PCDM-113-審易-3277-20250108-1
字號
審易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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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易字第327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振吉 選任辯護人 林俊峰律師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077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振吉與址設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 6樓鴻金寶麻吉廣場內之星光大道新莊旗艦KTV之負責人胡孟雄因故發生糾紛,詎李振吉竟基於毀損他人物品之犯意,於民國113年4月7日2時22分許,持滅火器至上址店內,朝該店之櫃檯及包廂噴灑,造成店內由店員即告訴人何乾元所管領之櫃檯、營業器具及酒類商品瀰漫滅火器白色粉末,因外包裝或外觀污損無法清理或混入白色粉末而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何乾元,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毀損之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毀損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 354條之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已與被告達成和解,並撤回其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影本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佐,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彭毓婷偵查起訴,檢察官高智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 官 陳明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志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