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日期
2024-12-20
案號
PCDM-113-審易-3288-20241220-1
字號
審易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易字第328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士奇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8420 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告知被告簡式審 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判決如下: 主 文 莊士奇犯傷害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 行「16時許,」以下補充「將其所駕車之自用小客車停靠」、第2行「因遭劉仁傑阻止亂丟煙蒂」補充、更正為「嗣將尚未熄滅之菸蒂丟出車窗外,適劉仁傑騎乘機車行經該處,見狀遂將莊士奇亂丟之菸蒂拾起並擲回莊士奇車內」;證據部分補充「被告莊士奇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告訴人劉仁傑於本院113年11月4日準備程序所為陳述」外,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遇事不思理性溝通,動輒出手傷人,自我克制能 力不足,更助長社會暴戾風氣,確有不該,兼衡其素行、本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告訴人所受傷勢、被告固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坦認犯行,惟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取得原諒之犯後態度、於本院審理中自陳專科畢業之智識程度、現從事葬儀業,家中有母親需要其扶養照顧之家庭生活與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並參酌告訴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陳述之意見,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香君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明絹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劉安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石秉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 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28420號 被 告 莊士奇 男 38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號5樓 居新北市○○區○○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 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莊士奇於民國113年4月26日16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00 號前,因遭劉仁傑阻止亂丟煙蒂,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毆打劉仁傑,使劉仁傑受有頭部、前胸、腹部及右後背多處鈍挫傷合併多處皮膚紅腫等傷害。 二、案經劉仁傑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莊士奇於警詢及偵查之供述 證明被告於上開時地與告訴人發生衝突,因此攻擊告訴人之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人劉仁傑於警詢及偵查之證述 證明告訴人於上開時地遭被告毆擊,因此受傷之事實。 3 三軍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 證明告訴人受有頭部、前胸、腹部及右後背多處鈍挫傷合併多處皮膚紅腫等傷害之事實。 4 監視器畫面暨翻拍照片 證明被告於上開時地攻擊告訴人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至告訴意旨認 被告毆擊告訴人時曾口出「幹你娘機掰」、「你惹錯人了」之語,同時阻止告訴人離去,且要求告訴人刪除行車紀錄器影像、出示手機,並要拿取告訴人行車紀錄器影像之行為,另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嫌及第304條第1項妨害自由罪嫌部分,被告係於遭告訴人以將煙蒂丟回被告車內之方式阻止亂丟煙蒂,足認係告訴人自行引發此一爭端,導致被告以負面語言予以回擊,屬於一般人的常見反應,依憲法法庭113年度憲判字第3號判決意旨,尚難認被告所為構成公然侮辱罪嫌;而被告於衝突中口出其餘言語,並無具體加害之意,另被告否認有何告訴意旨所稱其餘犯行,是尚難認上開部分足以另構成犯罪,惟如若各該部分均足以成立犯罪,亦屬被告傷害告訴人過程中之一環,應為前開經起訴之傷害罪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之處分,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檢 察 官 陳 香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