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4-12-13

案號

PCDM-113-審易-3402-20241213-1

字號

審易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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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易字第340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有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1205 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告知被告簡 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 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黃有德犯竊盜罪,共12罪,各處罰金新臺幣2仟元,如易服勞役 ,均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罰金新臺幣2萬元,如易服 勞役,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機車鑰匙1把、吊飾1個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除更正、補充如下外,其 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㈠、附表部分:  ⒈編號5之「被害人」欄所載「鄧如美」更正為「鄧美如」。  ⒉編號4至11之「竊取時間」欄內所載「12月12日19時55分之期 間內某時許」,編號4、5、9、10部分更正為「12月12日17時30分之期間內某時許」,編號6、8、11部分更正為「12月12日17時40分之期間內某時許」,編號7部分更正為「12月10日17時之期間內某時許」。 ㈡、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欄:   補充「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任意竊取告訴人所有 之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殊非可取;兼衡其前無任何犯罪科刑紀錄而素行尚佳,及其自陳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高爾夫球場除草工作、月收入約新臺幣2萬5,000元,無須扶養家人而收入自用之生活狀況,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取之財物價值非鉅,且部分贓物業已返還被害人等,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末查被告所竊得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所示之機車鑰匙1把、吊 飾1個,屬被告因犯罪所得之物,未據扣案,亦未發還被害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被告竊得如起訴書附表之其餘物品,業均已實際合法發還各被害人,均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可據(見偵卷第115頁至135頁),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自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末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佳伶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書伃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徐蘭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廖俐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引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21205號   被   告 黃有德 男 5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0             ○0號             居新北市○○區○○路00號5樓502號             房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 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有德於附表所示竊取時間,在附表所示竊取地點,見附表 所示被害人所有之附表所示竊取物品無人看管,遂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犯意,徒手竊取附表所示竊取物品,得手後隨即離去。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黃有德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全部犯罪事實。 2 證人即被害人黃莉棋於警詢中之證述 被害人黃莉棋所有之附表編號1所示竊取物品,於附表編號1所示竊取時間,在附表編號1所示竊取地點遭人竊取之事實。 3 證人即被害人宋唯企於警詢中之證述 被害人宋唯企所有之附表編號2所示竊取物品,於附表編號2所示竊取時間,在附表編號2所示竊取地點遭人竊取之事實。 4 證人即被害人王雨婷於警詢中之證述 被害人王雨婷所有之附表編號3所示竊取物品,於附表編號3所示竊取時間,在附表編號3所示竊取地點遭人竊取之事實。 5 證人即被害人鄧志勇於警詢中之證述 被害人鄧志勇所有之附表編號4所示竊取物品,於附表編號4所示竊取時間,在附表編號4所示竊取地點遭人竊取之事實。 6 證人即被害人鄧如美於警詢中之證述 被害人鄧如美所有之附表編號5所示竊取物品,於附表編號5所示竊取時間,在附表編號5所示竊取地點遭人竊取之事實。 7 證人即被害人陳秀全於警詢中之證述 被害人陳秀全所有之附表編號6所示竊取物品,於附表編號6所示竊取時間,在附表編號6所示竊取地點遭人竊取之事實。 8 證人即被害人葛玉貞於警詢中之證述 被害人葛玉貞所有之附表編號7所示竊取物品,於附表編號7所示竊取時間,在附表編號7所示竊取地點遭人竊取之事實。 9 證人即被害人陳美華於警詢中之證述 被害人陳美華所有之附表編號8所示竊取物品,於附表編號8所示竊取時間,在附表編號8所示竊取地點遭人竊取之事實。 10 證人即被害人吳泰聯於警詢中之證述 被害人吳泰聯所有之附表編號9所示竊取物品,於附表編號9所示竊取時間,在附表編號9所示竊取地點遭人竊取之事實。 11 證人即被害人游金敏於警詢中之證述 被害人游金敏所有之附表編號10所示竊取物品,於附表編號10所示竊取時間,在附表編號10所示竊取地點遭人竊取之事實。 12 證人即被害人陳白淑惠於警詢中之證述 被害人陳白淑惠所有之附表編號11所示竊取物品,於附表編號11所示竊取時間,在附表編號11所示竊取地點遭人竊取之事實。 13 證人即被害人王櫻蘭於警詢中之證述 被害人王櫻蘭所有之附表編號12所示竊取物品,於附表編號12所示竊取時間,在附表編號12所示竊取地點遭人竊取之事實。 14 員警職務報告、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監視錄影畫面擷取照片、被告照片、附表所示竊取物品照片 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於附 表所示竊取時間、地點,分別竊取附表所示被害人所有之附表所示竊取物品,共侵害被害人12人之財產法益,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檢 察 官 陳佳伶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竊取時間 竊取地點 竊取物品 1 黃莉棋 (未提告) 112年12月10日10時25分許 新北市○○區○○街000號前 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之鑰匙1把、吊飾1個(總計價值新臺幣【下同】2,500元) 2 宋唯企 (未提告) 112年12月10日10時30分至10時33分之期間內某時許 址設新北市○○區○○街000號之市場前 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之鑰匙1把、其他鑰匙3把、大門感應器1個、車道遙控器1個、吊飾1個(總計價值1,500元) 3 王雨婷 (未提告) 112年12月12日16時至112年12月12日19時55分之期間內某時許 址設新北市○○區○○街000號之統一超商民昇門市前 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之鑰匙1把、其他鑰匙1把、吊飾4個(總計價值500元) 4 鄧志勇 (未提告) 112年12月11日14時至112年12月12日19時55分之期間內某時許 新北市○○區○○街00號對面 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之鑰匙1把、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鑰匙1把、其他鑰匙1把、吊飾2個(總計價值3,000元) 5 鄧如美 (未提告) 112年12月4日8時至112年12月12日19時55分之期間內某時許 新北市○○區○○街00號前 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之鑰匙1把、其他鑰匙2把、指甲剪1把 6 陳秀全 (未提告) 112年12月5日10時至112年12月12日19時55分之期間內某時許 新北市○○區○○街000號前 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之鑰匙1把、其他鑰匙2把 7 葛玉貞 (未提告) 112年12月9日至112年12月12日19時55分之期間內某時許 新北市○○區○○街000號前 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之鑰匙1把、吊飾1個(總計價值400元) 8 陳美華 (未提告) 112年12月5日11時40分至112年12月12日19時55分之期間內某時許 新北市○○區○○路0號前 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之鑰匙1把、鑰匙1把、遙控器1個(總計價值500元) 9 吳泰聯 (未提告) 112年12月10日15時至112年12月12日19時55分之期間內某時許 新北市○○區○○街00號前 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之鑰匙1把、其他鑰匙3把、磁扣1個、遙控器1個、開瓶器1個、悠遊卡1張(總計價值3,000元) 10 游金敏 (未提告) 112年12月12日19時55分前某時許 址設新北市三峽區愛國路之黃昏市場前 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之鑰匙1把、其他鑰匙3把、鑰匙圈1個(總計價值500元) 11 陳白淑惠 (未提告) 112年12月4日至112年12月12日19時55分之期間內某時許 新北市○○區○○街000號附近 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之鑰匙1把、鑰匙1把、磁扣1個(總計價值400元) 12 王櫻蘭 (未提告) 112年12月4日16時至112年12月4日16時15分之期間內某時許 新北市○○區○○街0號前 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之鑰匙1把、其他鑰匙2把(總計價值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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