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日期

2025-03-07

案號

PCDM-113-審易-3525-20250307-1

字號

審易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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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易字第352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懌豪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偵字第180 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游懌豪於民國113年4月30日21時50分許 ,在新北市○○區○○路000號前,與陳文凱發生糾紛,竟基於傷害之故意,徒手推倒陳文凱,致陳文凱受有左側踝部擦傷、疑左側臀部挫傷併輕微瘀血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犯刑法第 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對於被告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參,揆諸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徐蘭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宏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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