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5-02-26

案號

PCDM-113-審易-3529-20250226-1

字號

審易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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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易字第352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世華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700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世華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 盜之犯意,於民國113年6月25日16時2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中和錦順店)內,趁店員蘇建融疏於注意之際,徒手竊取蘇建融所管領而置於陳列架上之經典台灣啤酒1罐(價值新臺幣51元,已發還),得手後藏放在褲子左邊口袋內,未經結帳逕自離開上址。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於113年8月21日以113年度偵字第37009號提起公訴,於同年9月4日繫屬本院等情,有起訴書及同署新北檢貞秋113偵37009字第1139113564號函上本院之收狀章戳附卷可稽。茲被告已於113年12月29日死亡,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 件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劉安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至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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