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4-12-16

案號

PCDM-113-審易-3582-20241216-1

字號

審易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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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易字第358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兼 具 保 人 陳建宇 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3681 、349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建宇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捌仟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陳建宇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 臺幣2萬8,000元,由其本人於民國113年6月14日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惟被告即具保人經本院依其住所傳喚、拘提均未到庭,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國庫存款收款書(刑字第00000000號)各1份、本院送達證書、拘提報告書在卷可稽,復查無被告有在監在押之情形,有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附卷足憑,被告已然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被告即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藍海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宜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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