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日期
2024-12-20
案號
PCDM-113-審易-3587-20241220-1
字號
審易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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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易字第358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紫瑜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 56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起訴意旨,除起訴書文內關於「孫沛彤」之記載,均更 正為「孫沛肜」外,其餘詳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起訴因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 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妨害名譽案件,起訴認其係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惟依同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本件業據告訴人撤回其告訴,有刑事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黎錦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喻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35657號 被 告 游紫瑜 女 3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道路0段00號4樓 居新北市○○區○○○路0段0巷00號 1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林萬憲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游紫瑜民國113年1月27日0時45分許,基於加重誹謗之犯意 ,至孫沛彤之桃園市中壢區住處社區,在該社區公佈欄張貼寫有「孫*彤,你媽媽知道你搶人家老公 當小三嗎?」之傳單,並將多張相同傳單投入該社區其他住戶信箱,足以損害於孫沛彤之名譽。 二、案經孫沛彤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游紫瑜坦承有為上開張貼傳單之行為,而上開犯罪 事實,業據告訴人孫沛彤指述明確,復有現場監視器舉面、傳單內容等資料在卷可參,是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又被告所誹謗之事,涉於告訴人之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均構成誹謗行為。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5 日 檢 察 官 鄭兆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