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5-01-20
案號
PCDM-113-審易-3854-20250120-1
字號
審易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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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易字第385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即具 保 人 林熙蕾 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林熙蕾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保證金之沒入,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熙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條例案件,前於偵查中經 檢察官於民國112年6月11日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即被告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此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紙附卷可稽(見偵字卷第111、215頁)。茲因被告即具保人經本院依法傳喚、拘提均未到庭,本院送達證書、拘提報告書、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4年1月15日北檢力餘113助2394字第1149004644號函在卷可稽,復查無被告有在監在押之情形,有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附卷足憑,被告已然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被告即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白光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