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日期

2024-12-13

案號

PCDM-113-審易-4154-20241213-1

字號

審易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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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易字第415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尚德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7627 號、113年度偵字第376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尚德明知並無販售Switch遊戲機之真 意,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民國113年2月22日8時許前之不詳時間,以臉書暱稱「尚林」聯繫呂昀璋,並向呂昀璋佯稱欲販售Switch遊戲卡片云云,並傳送主機及遊戲片之照片,致呂昀璋陷於錯誤,而依林尚德指示,於113年3月11日10時38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將新臺幣(下同)4,000元匯至不知情周俊廷(另為不起訴之處分)所申辦之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嗣呂昀璋遲遲未收到商品,與林尚德多次聯繫請求退款未果始知受騙。因認被告林尚德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二、按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 審判之;又依刑事訴訟法第8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8條前段、第303條第7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案件是否已經起訴,應以檢察官起訴繫屬之先後為準,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不得為審判之法院,應諭知不受理判決(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163號判決意旨參考)。又所謂同一案件,係指被告相同,犯罪事實亦相同者,包括事實上一罪,及法律上一罪之實質上一罪(如接續犯、繼續犯、集合犯、結合犯、吸收犯、加重結果犯等屬之),及裁判上一罪(如想像競合犯)方屬當之(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874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被告林尚德另案與李昇樺共同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渠等並 無銷售SWITCH主機及遊戲片等之真意,由李昇樺於113年2月某時許,提供其申設之郵局0000000-0000000帳號、密碼等物及負責轉匯前開帳戶內款項,並約定一週報酬為新臺幣【下同】1,000元,再由被告林尚德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附表所示之方式向附表所示之人施用附表所示之詐術,致附表所示之人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林尚德指定之帳戶,其中款項如轉匯至前開李昇樺之郵局帳戶,李昇樺則聽從被告林尚德指示,將款項轉匯至其他帳戶等犯行,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前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7606號、第8411號、第9803號提起公訴,並於113年9月3日繫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經該院以113年度易字第345號案件審理中,此有上開起訴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證,故參諸上開起訴書附表編號14部分記載之「告訴人呂昀璋於113年2月22日8時許,以臉書暱稱【尚林】私訊方式,被告佯稱:可販售SWITCH卡片等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於⑤113年3月11日13時22分許,匯款4000元至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內容,依被告所實施詐騙之時間、手法及告訴人受詐騙後所匯款之金額、帳戶等核與本件起訴書所載均相同,顯見前案被告被訴詐欺告訴人之犯罪事實,與被告本案被訴詐騙被害人、告訴人等之犯罪事實,為實質上一罪關係至明。綜上足認本案上開公訴意旨所指被告所犯詐欺犯行部分,應與前案為相同犯罪事實之同一案件。 ㈡、本案經檢察官起訴後,係於113年10月22日繫屬本院,有臺灣 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10月22日新北檢貞信113偵37627字第1139134474號函上本院收狀戳章日期可憑,是本案上開公訴意旨部分既係就同一案件重複起訴,且本案繫屬時間在前案繫屬時間(113年9月3日)之後,本案起訴事實應為前案起訴效力所及,檢察官向本院重複起訴,揆諸前開說明,本院自不得為審判,爰不經言詞辯論,應就本案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7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徐蘭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 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 級法院」。                  書記官  廖俐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附表: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1 告訴人張庭蓁 被告於113年1月13日,以臉書暱稱【尚林】私訊方式,向被害人佯稱:可販售SWITCH主機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3年1月15日21時51分 2.113年1月16日13時7分 3.113年1月16日16時36分 4.113年1月17日20時31分 5.113年1月18日20時29分 6.113年1月19日12時30分 7.113年1月24日2時35分 8.113年1月24日16時51分 9.113年1月24日21時24分 10.113年1月25日12時39分 11.113年1月25日17時46分 12.113年1月26日11時35分 13.113年1月26日12時12分 14.113年1月26日13時22分 15.113年1月26日14時26分 16.113年1月26日14時48分 17.113年1月26日16時6分 18.113年1月26日19時42分 19.113年1月26日23時30分 20.113年1月27日17時50分 21.113年1月27日19時10分 22.113年1月27日19時38分 25.113年2月1日22時48分 6,500 2,500 2,000 2,000 000 0,500 2,500 1,000 000 0,500 4,000 2,600 2,000 2,500 3,000 5,000 7,500 2,000 000 0,000 2,000 1,600 2,000 楊韋晴所申設之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帳戶 23.113年1月28日1時35分 24.113年1月28日1時50分 500 500 案外人趙宏睿所申設之中國信託000000000000帳戶 2 告訴人郭璟達 被告於113年2月24日,以臉書暱稱【尚林】私訊方式,向被害人佯稱:可販售SWITCH主機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2月24日14時31分 7,500 楊韋晴所申設之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帳戶 3 告訴人陳正宏 被告於113年2月17日15時許,以臉書暱稱【尚林】私訊方式,向被害人佯稱:可販售SWITCH主機等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2月17日22時0分 17,000 楊韋晴所申設之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帳戶 4 告訴人 高郁婷 被告於113年2月27日,以臉書暱稱【尚林】私訊方式,向被害人佯稱:可販售遊戲片等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2月27日22時18分 4,000 被告李昇樺所申設之郵局0000000-0000000帳戶 5 告訴人許瑞真 被告於113年2月29日18時許,以臉書暱稱【尚林】私訊方式,向被害人佯稱:可販售遊戲片等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3年3月1日8時25分 2.113年3月1日15時15分 11,000 2,000 被告李昇樺所申設之郵局0000000-0000000帳戶 6 告訴人林依璇 被告於113年3月2日3時許,以臉書暱稱【尚林】私訊方式,向被害人佯稱:可販售遊戲片等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3月2日12時53分 3,800 被告李昇樺所申設之郵局0000000-0000000帳戶 7 告訴人王璽仁 被告於113年3月3日10時許,以臉書暱稱【尚林】私訊方式,向被害人佯稱:可販售遊戲片等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3月3日15時57分 2,700 被告李昇樺所申設之郵局0000000-0000000帳戶 8 告訴人黃振銘 被告於113年2月23日20時許,以臉書暱稱【尚林】私訊方式,向被害人佯稱:可販售遊戲片等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3年2月23日19時56分 2.113年2月23日20時32分 3.113年2月23日22時58分 9,000 4,000 4,000 00000000000000(陳俐君) 00000000000000(陳俐君) 00000000000000(陳正宏) 9 告訴人杜侑臻 被告於113年2月23日,以臉書暱稱【尚林】私訊方式,向被害人佯稱:可販售遊戲片等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2月23日14時36分 6,900 00000000000000(陳俐君) 10 告訴人劉堉宏 被告於113年3月10日16時許,以臉書暱稱【尚林】私訊方式,向被害人佯稱:可販售遊戲片等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3月10日22時8分 5,000 00000000000000(郭育希) 11 告訴人林庭婕 被告於113年3月6日17時許,以臉書暱稱【尚林】私訊方式,向被害人佯稱:可販售SWITCH等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3年3月6日18時24分 2.113年3月6日18時36分 9,500 3,000 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 12 告訴人 周俊廷 被告於113年3月5日17時許,以臉書暱稱【尚林】私訊方式,向被害人佯稱:可販售SWITCH等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3月5日20時1分 5,500 00000000000000(郭育希) 13 告訴人鄭家珍 被告於113年3月10日17時許,以臉書暱稱【尚林】私訊方式,向被害人佯稱:可販售SWITCH等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3月10日18時9分 4,000 00000000000000(郭育希) 14 告訴人 呂昀璋 被告於113年2月22日8時許,以臉書暱稱【尚林】私訊方式,向被害人佯稱:可販售SWITCH卡片等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3年2月22日14時13分 2.113年3月3日15時51分 3.113年3月7日17時25分 4.113年3月8日1時42分 5.113年3月11日13時22分 6.113年3月11日18時15分 1.2700 2.3,500 3.2,700 4.3,000 5.4,000 6.5,000 1.00000000000000(陳俐君) 2.被告李昇樺所申設之郵局0000000-0000000帳戶 3.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被告使用呂昀璋帳戶(000-00000000000000)無卡提款部分 1.113年3月7日16時36分 2.113年3月7日23時35分 3.113年3月8日1時49分 4.113年3月8日20時38分 5.113年3月11日13時18分 3,000 3,000 4,000 13,000 30,000 15 告訴人徐新婷 被告於113年2月15日,以臉書暱稱【尚林】私訊方式,向被害人佯稱:可販售SWITCH等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3年2月15日15時40分 2.113年2月25日15時26分 3.113年2月25日15時27分 6,000 1,000 3,000 1.00000000000000(陳俐君) 2.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16 告訴人 何宜萱 被告於113年2月18日,以臉書暱稱【尚林】私訊方式,向被害人佯稱:可販售SWITCH等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3年2月18日12時10分 2.113年2月20日0時34分 8,000 1,300 1.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陳俐君) 17 告訴人畢宇榛 被告於113年3月14日,以臉書暱稱【尚林】私訊方式,向被害人佯稱:可販售SWITCH遊戲片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3年3月15日16時38分 2.113年3月16日23時56分 3.113年3月17日11時7分 1,000 1,000 4,000 1.000-00000000000000 0.使用告訴人畢宇榛(000-00000000000000)帳號無卡提款 3.使用告訴人畢宇榛(000-00000000000000)帳號無卡提款 18 告訴人許天霖 被告於113年3月18日,以臉書暱稱【尚林】私訊方式,向被害人佯稱:可販售SWITCH遊戲片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3月18日17時50分 2,500 000-00000000000000 19 被害人賴志曜 被告於113年3月15日,以臉書暱稱【尚林】私訊方式,向被害人佯稱:可販售SWITCH遊戲片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3月15日23時44分 5,300 000-00000000000000 20 告訴人羅盛威 被告於113年3月17日,以臉書暱稱【尚林】私訊方式,向被害人佯稱:可販售SWITCH遊戲片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3月18日23時16分 6,500 000-00000000000000 21 告訴人 李森儀 被告於113年3月19日,以臉書暱稱【尚林】私訊方式,向被害人佯稱:可販售SWITCH遊戲片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3月19日23時11分 5,000 000-00000000000000 22 告訴人王韋竣 被告於113年3月19日,以臉書暱稱【尚林】私訊方式,向被害人佯稱:可販售SWITCH遊戲片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3月20日17時54分 2,100 000-00000000000000 23 告訴人陳登舜 被告於113年3月,以臉書私訊方式,向被害人佯稱:可販售SWITCH主機等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3月4日23時15分 5,000 被告李昇樺所申設之郵局0000000-0000000帳戶 24 告訴人白孟樵 被告於113年3月2日13時,以臉書暱稱【尚林】私訊方式,向被害人佯稱:可販售SWITCH遊戲片等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3月2日23時4分 3,000 被告李昇樺所申設之郵局0000000-0000000帳戶 25 告訴人葉詠欣 被告於113年2月27日15時,以臉書暱稱【尚林】私訊方式,向被害人佯稱:可販售SWITCH遊戲片等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2月27日18時25分 11,500 被告李昇樺所申設之郵局0000000-0000000帳戶 26 告訴人黃韋傑 被告於113年2月25日,以臉書暱稱【尚林】私訊方式,向被害人佯稱:可販售SWITCH等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3年2月25日15時21分 2.113年2月26日13時22分 3.113年3月13日23時9分 4.113年3月14日9時51分 5.113年3月14日15時24分 1.7,000 2.2,400 3.20,000 4.5,000 5.5,000 1.000-0000000000000000 0.被告李昇樺所申設之郵局0000000-0000000帳戶 3.告訴人提供無卡提款方式 4.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 27 告訴人朱俊宇 被告於113年2月26日,以臉書暱稱【尚林】私訊方式,向被害人佯稱:可販售SWITCH等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3年2月26日13時16分 2.113年2月26日19時52分 3.113年3月12日10時23分 1.3,000 2.3,800 3.5,000 1.被告李昇樺所申設之郵局0000000-0000000帳戶 2.被告李昇樺所申設之郵局0000000-0000000帳戶 3.000-00000000000000 28 告訴人李哲旭 被告於113年3月29日,以臉書暱稱【尚林】私訊方式,向被害人佯稱:請其幫忙代轉帳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收匯款 113年2月29日20時11、13、14、15分 2,700、4,700、1,350、2,700 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 被告李昇樺所申設之郵局0000000-0000000帳戶 29 告訴人謝承諭 被告於113年2月27日15時,以臉書暱稱【尚林】私訊方式,向被害人佯稱:可販售SWITCH遊戲片等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2月25日23時24分 4,700 被告李昇樺所申設之郵局0000000-0000000帳戶 30 告訴人楊岱妍 被告於113年3月3日11時,以臉書暱稱【尚林】私訊方式,向被害人佯稱:可販售SWITCH等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3年3月3日11時19分 2.113年4月4日21時57分 1.7,500 2.7,500 1.被告李昇樺所申設之郵局0000000-0000000帳戶 2.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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