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2-04
案號
PCDM-113-審易-4213-20241204-1
字號
審易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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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易字第421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志勇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偵字第32363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 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 經本院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呂志勇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柒月 。 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毒品(含外包裝袋共参拾玖個)均沒 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呂志勇明知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所定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一級毒品及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12年6月15日7時為警查獲前之某日時許,在不詳地點,取得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持有之。嗣於上開查獲時間,為警持搜索票至其位於新北市○○區○○街000巷0號1樓居處執行搜索,當場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等物(呂志勇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部分,另由檢察官聲請觀察、勒戒,業經本院以113年度毒聲字第524號裁定送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 二、證據: (一)被告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二)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執 行處所:新北市○○區○○街000巷0號1樓)、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9月7日調科壹字第11223918190號鑑定書、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8月11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㈠㈡、112年8月11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㈠、113年4月2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㈠㈡各1份(見毒偵字第2440號卷第13至17、92至93、95頁;毒偵字第6170號卷第34至35頁)。 三、論罪科刑: (一)罪名: 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 項第1款、第2款所定之第一、二級毒品,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罪、同條例第11條第4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 (二)罪數: 被告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持有第一級毒品罪、持有第二級毒 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處斷。 (三)量刑: 爰審酌被告無視法律之禁止而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數量非微,對於戒絕毒癮危害之公共利益造成潛在危險,所為應予非難;兼衡其前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之素行紀錄(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持有本案毒品之動機、目的、犯罪情節、持有毒品之種類、時間及重量,參以其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見本院卷附之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於本院審理時自陳之家庭生活與經濟狀況(見本院簡式審判筆錄第4頁),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沒收部分: (一)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毒品經送鑑驗後,分別檢出第一 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而包覆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共39個),亦沾有毒品殘渣,無論依何種方式均難與之析離,各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諭知沒收銷燬。另因送鑑耗損之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包含如附表編號3所示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錠劑2顆),既已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二)至本案被告為警查獲之其餘扣案物品,查尚無事證可佐與被 告本案犯行有關,爰均不於本案中為沒收銷燬、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1項、第4項、第18條第1項前段,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淑壬提起公訴,檢察官陳冠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白光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 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 級法院」。 書記官 楊貽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驗前純質淨重 驗餘淨重 1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7包 合計1.57公克 合計2.94公克 2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2包 合計44.1019公克 合計59.7874公克 3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錠劑2顆(起訴書誤載為1顆,業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 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合計0.0029公克 0公克(驗餘0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