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損

日期

2024-11-08

案號

PCDM-113-審易-4261-20241108-1

字號

審易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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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易字第426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褚書瑋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偵字第214 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丙○○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112年12 月1日23時6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0號前,持玩具槍並裝填玻璃彈珠,朝甲○○所管理之址設新北市○○區○○街000號維多利亞幼兒園之玻璃牆面射擊3發,致使玻璃破裂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甲○○。案經甲○○提出告訴,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復按告訴乃論之罪,於偵查中撤回告訴者,應為不起訴處分;如應不起訴而起訴者,其起訴之程式即屬違背規定,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最高法院82年度台非字第380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又所謂「起訴」者,係指案件繫屬於法院之日而言(最高法院82年度台非字第380號、90年度台非字第368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三、本案被告丙○○因毀損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 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依同法第35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又本案經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後,相關案卷係於113年10月30日送至本院受理繫屬,有該署113年10月30日乙○○貞往113調偵2147字第1139138753號函上本院之收狀章戳附卷可稽,惟本案告訴人甲○○前於113年10月25日已具狀向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撤回告訴,撤回告訴狀並已於113年10月28日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收受等情,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11月4日乙○○貞往113調偵2147字第1139140201號函檢附之聲請撤回告訴狀及其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收發室章戳、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各1件附卷可稽(見本院卷),足見本案繫屬本院之前,告訴人已向檢察官表明撤回告訴之旨,揆諸上開法文及最高法院判決說明,檢察官對於被告本應為不起訴處分,惟其仍將全案卷送至本院而予以起訴,是本案起訴時欠缺告訴之訴追條件,其起訴之程序自屬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白光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貽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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