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損
日期
2025-02-07
案號
PCDM-113-審易-4295-20250207-1
字號
審易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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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易字第429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崙寮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115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崙寮為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紅 蘋果社區(下稱紅蘋果社區)住戶,因故對紅蘋果社區總幹事即告訴人劉永明心生不滿,竟基於毀棄損壞之犯意,於民國113年3月5日23時8分許,在紅蘋果社區B2第97號機車停車格,以美工刀劃破劉永明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後輪胎,致該車輪胎破裂而不堪使用,足以生損害於劉永明;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 第354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已與被告調解成立並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參,揆諸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藍海凝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宜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