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法
日期
2025-01-17
案號
PCDM-113-審易-4351-20250117-1
字號
審易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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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易字第435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氏詠 選任辯護人 陳雲南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戶籍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 字第4770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 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 ,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賴氏詠犯戶籍法第七十五條第三項前段之將國民身分證交付他人 以供冒名使用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至3行「TRAN THI HUONG(中文姓名:陳氏香,所涉違反戶籍法等案件,另以本署112年度偵字第79174號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記載補充為:「TRAN THI HUONG(中文姓名:陳氏香,所涉違反戶籍法等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1103號判處拘役30日確定)」;證據部分另補充:「被告賴氏詠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戶籍法第75條第3項前段之將國民身分證交 付他人以供冒名使用罪。 ㈡爰審酌被告知悉國民身分證為法定個人身分證明文件,人民 日常社會生活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不可或缺之重要基本身分證明,竟輕率交付友人陳氏香供其應徵工作使用,影響戶政機關對於國民身分證管理核發之正確性,亦危害社會公信,所為應予非難,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因阻塞性腦中風等疾病目前仍在復健中,領有極重度身心障礙證明之身體狀況,及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離婚,自陳無業、需扶養2名就讀大學之子女、經濟狀況不佳之生活情形(見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本院卷第31頁至第47頁刑事陳報狀暨附件相關證明、第63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㈢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法院前 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犯後坦承犯行,堪認確有悔意,信其經此偵審程序,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是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雪鴻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明絹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藍海凝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宜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戶籍法第75條 意圖供冒用身分使用,而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 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國民身分證者,亦同。 將國民身分證交付他人,以供冒名使用,或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 交付或遺失之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緝字第4770號 被 告 賴氏詠 女 48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號11樓 (新北○○○○○○○○)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號1樓右 邊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戶籍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 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賴氏詠與TRAN THI HUONG(中文姓名:陳氏香,所涉違反戶 籍法等案件,另以本署112年度偵字第79174號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為相識之友人,賴氏詠為使陳氏香能在臺繼續工作,竟基於將國民身分證交付他人,以供冒名使用之犯意,於民國112年1月19日出境前某時,在新店地區某不詳地點,將其國民身分證交付予陳氏香以供其冒名使用,陳氏香將該國民身分證影印後始歸還,復將賴氏詠之國民身分證影本上之照片替換為自己之照片後複印並加以護貝,並持以向向陳寶惜應徵工作。嗣經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新北市專勤隊於112年11月2日15時20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段 000巷0號二手衣回收場查獲陳氏香,並扣得賴氏詠之國民身 分證「影本」2張、變造之國民身分證影本3張,始悉上情。因認被告涉有戶籍法第75條第3項前段之將國民身分證交付他人以供冒名使用罪嫌。 二、案經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新北市專勤隊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0 被告賴氏詠於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賴氏詠有將其國民身分證交付予另案被告陳氏香使用之事實。 0 另案被告陳氏香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賴氏詠將其國民身分證交予另案被告陳氏香冒名使用以應徵工作之事實。 0 現場蒐證照片數張、另案被告陳氏香之薪資袋及打卡照片2張0 另案被告陳氏香之薪資袋及打卡註記「詠」之事實。 0 證人陳寶惜於警詢中之供述 另案被告陳氏香冒用被告之名義向證人陳寶惜應徵工作之事實。 0 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新北市專勤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新北市專勤隊執行查察營業處所紀錄表 佐證本案查獲經過。 二、核被告賴氏詠所為,係犯戶籍法第75條第3項前段之將國民 身分證交付他人以供冒名使用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檢 察 官 王雪鴻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書 記 官 沈奕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