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日期

2025-02-04

案號

PCDM-113-審易-4565-20250204-1

字號

審易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易字第456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秀滿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 98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秀滿於民國113年3月17日16時45分許 ,在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前之不特定人可得共見共聞之場所,對告訴人蔡慶泰之配偶稱:「妳變態老公」等語,致使蔡慶泰受有侮辱;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 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已與被告調解成立並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參,揆諸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藍海凝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宜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