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日期

2025-02-27

案號

PCDM-113-審易-4567-20250227-1

字號

審易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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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易字第456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騰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168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騰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 於詐欺得利之犯意,於民國113年9月19日凌晨1時許,在臺北市大同區承德路3段與敦煌路口處,佯裝欲給付車資而搭乘告訴人謝俊鑫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小客車,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便駕車搭載被告至新北市三重區中正南路附近處,然被告下車時向告訴人表示無法支付車資,告訴人始悉受騙。因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經檢察官於113年10月18日提起公訴,於同年11 月19日繫屬本院,惟被告於本案繫屬本院後之113年12月20日死亡等情,此有上開起訴書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11月19日新北檢貞慎113偵51681字第1139146385號函上本院收文日期章戳印、被告之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在卷可查,依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 官 朱學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維倫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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