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5-03-07

案號

PCDM-113-審易-4817-20250307-1

字號

審易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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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易字第481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煌禮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4342 、55913、586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謝煌禮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 盜之犯意:㈠於民國113年8月間之某日,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輕型機車行經新北市○○區○○街00巷000號對面停車場,接續竊取吳丞永所有置於該處之電瓶4顆(價值新臺幣【下同】500元),得手後旋騎乘前開機車離去。㈡於同年9月3日11時00分許,騎乘前開機車前往上址,徒手竊取吳丞永所有置於該處之電瓶1顆,因搬運過程中遭電瓶壓傷而中止,而未竊得財物。㈢於同年9月24日11時56分許,騎乘前開機車行經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之7對面,竊取劉智通所有置於該處之冷氣機1台(價值1萬5,000元),得手後旋騎乘前開機車離去。㈣於同年10月18日12時35分許,騎乘前開機車行經新北市○○區○○街000巷00○0號之橋林機械廠內,竊取柯智祥所有置於該處之震動盤1個(價值2萬元),得手後旋騎乘前開機車離去;因認被告分別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項之竊盜既未遂罪嫌。 二、按案件有被告死亡之情形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 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本案被告因竊盜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於113年12月5日繫屬於本院,惟被告已於114年1月28日死亡一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被告既已死亡,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藍海凝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宜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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