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日期
2025-02-11
案號
PCDM-113-審易-5074-20250211-1
字號
審易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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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易字第507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嬿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743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育嬿於民國113年3月26日10時許,在 新北市○○區○○○路00巷0號1樓102室外,因房租糾紛而與告訴人趙幼美發生口角爭執,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拉扯告訴人頭髮,致告訴人受有頭部鈍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所為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 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業已與被告在本院調解成立,並具狀撤回本案告訴,此有本院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揆諸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梁家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巫茂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