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日期
2025-03-05
案號
PCDM-113-審易-5075-20250305-1
字號
審易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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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易字第507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昭順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字第502 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林昭順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 占遺失物之犯意,於民國113年5月9日12時47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巷0號(統一超商華順門市),見林玉堂不慎遺落Air pods pro充電盒(價值約新臺幣2,300元)1個在超商顧客席桌上,撿取後侵占入己,再騎乘車牌號碼000-000普通重型機車離去,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於偵查中應為不起訴之處分;又起訴之程序 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刑事訴訟法第252 條第6 款、第303 條第1 款、第307 條 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所謂「起訴」者,係指案件繫屬於法院 之日而言(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876 號、90年度台非字 第368 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案被告因侵占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於113年12月6日以113 年度偵緝字第5023號提起公訴,於同年12月23日繫屬本院等情,有起訴書及同署113年12月23日新北檢貞收113偵緝5023字第1139163065號函上本院之收狀章戳附卷可稽。惟被告業於本件繫屬前之113年12月12日死亡,有其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結果1 件在卷可稽。是上開案件繫屬本院前,被告已死亡,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起訴之程序自屬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劉安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至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