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

日期

2024-12-25

案號

PCDM-113-審簡上-120-20241225-1

字號

審簡上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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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簡上字第120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瑋傑(已歿)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自由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9月13 日113年度審簡字第1120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起訴案號:113 年度偵字第10754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認 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自為第一審判決如 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瑋傑前與乙○○之子丙○○前有債務關係 ,被告因不滿丙○○未如期還款,竟基於侵入住宅之犯意,於民國112年12月23日9時10分許,未經乙○○之同意,擅自進入乙○○所居住之新北市○○區○○街社區(地址詳卷)樓梯間、電梯、乙○○住處鐵門等處張貼討債傳單。案經乙○○提出告訴,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又對於簡易判決之上訴,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三編第一章及第二章之規定;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或上訴雖無理由,而原判不當或違法者,應將原審判決經上訴之部分撤銷,就該案件自為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9條第1項前段分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嫌, 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113年4月22日案件繫屬本院,因被告自白犯罪,原審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於113年9月13日以113年度審簡字第1120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判處罪刑,固非無見。然被告業於113年8月10日死亡一節,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則被告既於案件繫屬後、原審判決前死亡,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原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原審未察上情而對被告為實體判決,容有未洽,檢察官上訴執此指摘原審判決有誤,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撤銷原審判決,改依通常程序為第一審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 、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徐蘭萍                     法 官 黃耀賢                     法 官 白光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貽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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