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日期
2024-12-18
案號
PCDM-113-審簡附民-158-20241218-1
字號
審簡附民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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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58號 原 告 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明 被 告 王懷葦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113年度審簡字第1650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及證據,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所定「簡易程序」,係由法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無言詞辯論程序,因此有關上開規定,於簡易判決處刑程序中,應解釋為自該案繫屬於第一審法院起,迄第一審法院裁判終結前,方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若案件業經判決而終結,已無繫屬,自無程序可資依附,自須待提起上訴後,案件繫屬於第二審時,方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二、經查,本件被告因侵占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022號),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壢簡字第832號),並諭知管轄錯誤及移送本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1405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審易字第4313號),於民國113年12月6日以113年度審簡字第1650號刑事簡易判決處刑在案,有刑事簡易判決處刑書、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原告於上開刑事簡易判決處刑後之113年12月13日始具狀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此有原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及其上本院收件章戳1枚可憑,是原告於刑事案件判決後,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之訴自屬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本件雖經駁回,惟僅係程序判決,並無實體效力,原告仍得 另行提起民事訴訟,或待前開刑事案件繫屬於第二審而有刑事訴訟程序可資依附時,再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併此指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白光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楊貽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