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4-12-26
案號
PCDM-113-審簡-1167-20241226-1
字號
審簡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審簡字第116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鐘弘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9175 號),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鐘弘原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伍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附件起訴書附表所示之物 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證據部分另補充「被 告鐘弘原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二第1行「竊盜罪嫌。」後補充「被告所犯如犯罪事實一所示之先後數個竊取商品之舉動,客觀上均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實施,就同一告訴人而言,係侵害同一被害法益,各該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難以強行分離,顯係基於單一犯意接續所為,侵害單一法益,應包括於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應僅論以一罪。就被告之前科紀錄是否構成累犯一節,檢察官並未提出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方法,參酌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本院毋庸依職權為調查及認定,併此敘明。」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合法方式獲取所 需,反任意竊取他人財物,危害告訴人之財產法益,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法益之觀念,所為應予非難,兼衡被告之素行(有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其所行竊之財物價值,暨其智識程度(見其個人戶籍資料),自陳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以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惟尚未與告訴人和解或賠償損失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沒收: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查被告於本案竊得如附件起訴書附表所示之物均未據扣案, 亦未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爰均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 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朱學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許維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9175號 被 告 鐘弘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 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鐘弘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2年12月25日19時5分許,至新北市○○區○○路0段00號1樓之全聯福利中心江寧店內,徒手竊取店長徐弘治所管領、陳列於貨架上之附表所示商品(共計新臺幣【下同】3,490元),得手後隨即藏放於隨身攜帶之手提袋內,未經結帳即行離去。 二、案經徐弘治訴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鐘弘原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坦認有於上開時、地竊取如附表所示商品之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人徐弘治於警詢之證述 佐證全部犯罪事實。 3 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7張、全聯實業(股)公司板橋江寧分公司客戶購買明細表1份 佐證被告有於上開時、地,竊取告訴人所有如附表所示商品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至被告竊 取如附表所示之商品,均為被告犯罪所得,未據合法發還,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檢 察 官 廖姵涵 附表: 編號 商品名稱 單位 數量 價值(新臺幣) 1 牛頭牌沙茶醬 罐 1 47元 2 真爽包麵-黑胡椒牛肉風味5入 包 1 65元 3 康寶海鮮湯塊 盒 1 45元 4 玉山台灣高粱酒58度 瓶 1 314元 5 金門38度特級高粱酒 瓶 1 364元 6 玉山高粱酒 瓶 1 160元 7 台灣桂丁土雞切塊 盒 1 189元 8 老重慶麻辣雙寶 包 2 218元 9 椒麻滷肥腸 包 2 138元 10 文蛤(300g)真空包 包 1 69元 11 去骨油雞腿 盒 2 398元 12 金錢牛肚絲 盒 1 69元 13 草蝦 盒 1 198元 14 豬小排 盒 2 156元 15 美國牛肩里肌火鍋片 盒 1 690元 16 美國冷藏牛肋條 盒 1 370元 合計 3,4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