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日期
2024-10-04
案號
PCDM-113-審簡-1212-20241004-1
字號
審簡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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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審簡字第121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53156 號、112年度偵字第80809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乙○○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二第1行「丁○○」後補 充「、庚○○」;附表自「告訴人戊○○」起之編號依序更正為「5」、「6」、「7」;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㈠之證據名稱內補充證據「及被告乙○○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並補充「編號:㈣之一/證據名稱:告訴人庚○○於警詢中之指訴/待證事實:附表編號4之犯罪事實。」,另編號㈤、㈥、㈦相應之待證事實內各更正為「附表編號5」、「附表編號6」、「附表編號7」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1509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又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項分別規定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罪,前者之行為客體係指財物,後者則指取得債權、免除債務、延期履行債務或提供勞務等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利益(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534號判決意旨參照)。查線上遊戲公司之虛擬儲值遊戲點數,並非現實可見之有形體財物,而係供人憑以遊玩網路遊戲使用,屬具有財產上價值之利益,故向他人詐取網路遊戲點數,應構成詐欺得利罪。查被告乙○○將其本案所申辦之2行動電話門號交予他人使用,其中門號0000000000號供詐欺集團成員以之註冊認證線上遊戲會員,進而作為儲值告訴人受詐騙而提供遊戲卡片序號、密碼以獲得如附表編號2至7所示遊戲點數,以遂行詐欺得利之犯行,被告此部份顯係參與詐欺得利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而對該詐欺集團遂行詐欺得利犯行資以助力。 ㈡核被告乙○○就附表編號1部份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 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就附表編號2至7部份所為,係犯同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2項之幫助詐欺得利罪。又被告以一提供2行動電話門號之行為,同時幫助不詳詐騙人員訛詐如附表所示告訴人辛○○等7人而犯詐欺取財罪、詐欺得利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斷。再被告係基於幫助之意思,參與詐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提供行動電話門號予他人作為詐欺犯罪之用,造成偵查犯罪之困難,並使幕後犯罪人得以逍遙法外,危害社會治安,所為實不足取,兼衡被告有詐欺之前科而素行不佳、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包裝作業員而有正當工作、月薪新臺幣(下同)2萬5000元、撫養2名子女、支出超過1萬元之家庭經濟生活狀況,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告訴人所受財產損害而迄今均未獲受賠償,及被告犯罪後坦認犯行之良好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因本案犯行獲有400元之報酬,訊據被告供承在卷(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第2頁),為被告之犯罪所得,均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諭知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 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丙○○偵查起訴,檢察官林書伃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徐蘭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俐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 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53156號 112年度偵字第80809號 被 告 乙○○ 女 3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 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可預見若將行動電話門號提供予陌生人或與自己不具密 切信賴關係之人使用,可能被利用作為詐欺之犯罪工具,竟仍基於縱有人持其提供之行動電話門號犯罪亦不違反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得利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9年9月10日,在桃園市某處台灣大哥大門市,以不知情之李○霖(00年0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名義,申辦門號 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預付卡後,旋以每支 門號新臺幣(下同)200元,共400元之代價,提供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李○霖之上開2門號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先於110年8月28日,以上開門號0000000000號作為人頭帳戶黃建偉向富邦銀行申請數位帳戶00000000000000號(下稱本案富邦帳戶)之註冊驗證電話,再以該帳戶供詐騙使用。復以上開門號0000000000號,分別於111年1月29日向「包你發娛樂城」註冊帳號暱稱「卑南方馨」、111年2月1日向「星城ONLINE」註冊帳號暱稱「追蹤搶先輸」、111年2月13日向「星城ONLINE」註冊帳號暱稱「六宮發仔」,進而於附表所示時間、方式,對附表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或購買虛擬點數卡後,並告知詐騙集團卡片之序號、密碼,詐騙集團成員旋將之如附表方式儲值而獲得相當於該點數金額之不法利益。 二、案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告發;辛○○、丁○○、戊○○、 己○○及壬○○訴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甲○○訴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㈠ 被告乙○○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全部犯罪事實。 ㈡ 告訴人辛○○於警詢中之指訴 附表編號1之犯罪事實。 ㈢ 告訴人甲○○於警詢中之指訴 附表編號2之犯罪事實。 ㈣ 告訴人丁○○於警詢中之指訴 附表編號3之犯罪事實。 ㈤ 告訴人戊○○於警詢中之指訴 附表編號4之犯罪事實。 ㈥ 告訴人己○○於警詢中之指訴 附表編號5之犯罪事實。 ㈦ 告訴人壬○○於警詢中之指訴 附表編號6之犯罪事實。 ㈧ 門號0000000000號、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申登人資料、如附表所示之金融帳戶申登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虛擬點數卡購買證明、儲值流向、「卑南方馨」、「追蹤搶先輸」、「六宮發仔」會員申請資料 上開詐騙集團使用被告交付之上開門號詐騙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項詐欺取財、得 利罪嫌之幫助犯。又被告申辦門號予他人而為本案犯行,係為詐欺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請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至被告販賣手機門號所得400元,為犯罪所得,雖未扣案,仍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檢 察 官 丙○○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時間與方式 匯款時間/購買時間 匯款金額/購買金額 受款帳戶/卡號 1 辛○○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先於110年8月17日12時,冒用Bitvovo客服人員,使用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辛○○聯絡,佯稱:儲值貨幣(加密貨幣)可以獲利數倍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9月4日16時 58分許 4萬4000元 本案富邦帳戶 2 甲○○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1月29日15時45分許起,佯為萊爾富主管撥打電話及以LINE向告訴人甲○○(擔任萊爾富超商店員)佯稱:請代為購買mycard點數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購買遊戲點數,並將點數之序號及密碼告知詐欺集團成員 111年1月29日16時9分許 5000元(mycard點數5000點,序號: MCUTGL000062) 於111年1月29日16時21分許,儲值入「卑南方馨」帳號 3 丁○○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2月7日2時30分許起,佯為萊爾富主管撥打電話及以LINE向告訴人丁○○(擔任萊爾富超商店員)佯稱:請代為購買遊e卡點數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購買遊戲點數,並將點數之序號及密碼告知詐欺集團成員 111年2月7日2時35分許 3000元(遊e卡點數3000點,序號: 000000000) 於111年2月7日2時39分許,儲值入「追蹤搶先輸」帳號 111年2月7日2時35分許 3000元(遊e卡點數3000點,序號: 000000000) 於111年2月7日2時39分許,儲值入「追蹤搶先輸」帳號 111年2月7日2時42分許 3000元(遊e卡點數3000點,序號: 000000000) 於111年2月7日2時48分許,儲值入「追蹤搶先輸」帳號 4 庚○○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2月11日3時51分許起,佯為萊爾富主管撥打電話及以LINE向告訴人庚○○(擔任萊爾富超商店員)佯稱:請代為購買遊e卡點數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購買遊戲點數,並將點數之序號及密碼告知詐欺集團成員 111年2月11日3時 53分許 3000元(遊e卡點數3000點,序號: 000000000) 於111年2月11日3時57分許,儲值入「追蹤搶先輸」帳號 111年2月11日3時 53分許 3000元(遊e卡點數3000點,序號: 000000000) 於111年2月11日3時58分許,儲值入「追蹤搶先輸」帳號 111年2月11日4時許 3000元(遊e卡點數3000點,序號: 000000000) 於111年2月11日4時2分許,儲值入「追蹤搶先輸」帳號 4 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2月14日2時許起,佯為統一超商三義門市店長撥打電話及以LINE向告訴人戊○○(擔任統一超商店員)佯稱:請代為購買遊e卡、gash點數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購買遊戲點數,並將點數之序號及密碼告知詐欺集團成員 111年2月14日2時 14分許 1000元(遊e卡點數1000點,序號: 000000000) 於111年2月14日2時18分許,儲值入「追蹤搶先輸」帳號 111年2月14日2時 14分許 3000元(遊e卡點數3000點,序號: 000000000) 於111年2月14日2時17分許,儲值入「追蹤搶先輸」帳號 111年2月14日2時 23分許 1000元(遊e卡點數1000點,序號: 000000000) 於111年2月14日2時24分許,儲值入「追蹤搶先輸」帳號 111年2月14日2時 40分許 3000元(遊e卡點數3000點,序號: 000000000) 於111年2月14日2時44分許,儲值入「追蹤搶先輸」帳號 111年2月14日4時5分許 3000元(gash卡點數3000點,序號: 0000000000) 於111年2月14日4時8分許,儲值入「追蹤搶先輸」帳號 111年2月14日4時7分許 3000元(gash卡點數3000點,序號: 0000000000) 於111年2月14日4時9分許,儲值入「追蹤搶先輸」帳號 5 己○○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2月15日4時41分許起,佯為統一超商雙連門市店長撥打電話及以LINE向告訴人己○○(擔任統一超商店員)佯稱:請代為購買遊e卡點數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購買遊戲點數,並將點數之序號及密碼告知詐欺集團成員 111年2月15日4時 14分許 3000元(遊e卡點數3000點,序號: 000000000) 於111年2月15日4時17分許,儲值入「追蹤搶先輸」帳號 111年2月15日4時 27分許 3000元(遊e卡點數3000點,序號: 000000000) 於111年2月15日4時30分許,儲值入「追蹤搶先輸」帳號 6 壬○○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2月20日17時許起,佯為全家超商忠美店主管撥打電話及以LINE向告訴人壬○○(擔任全家超商店員)佯稱:請代為購買遊e卡、gash點數,協助繳費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購買遊戲點數,並將點數之序號及密碼告知詐欺集團成員 111年2月20日17時41分許 3000元(遊e卡點數3000點,序號: 000000000) 於111年2月20日17時45分許,儲值入「六宮發仔」帳號 111年2月20日18時3分許 3000元(遊e卡點數3000點,序號: 000000000) 鎖卡註銷 111年2月20日18時5分許 3000元(遊e卡點數3000點,序號: 000000000) 於111年2月20日18時7分許,儲值入「六宮發仔」帳號 111年2月20日18時11分許 500元(gash卡點數500點,序號: 0000000000) 於111年2月20日18時17分許,儲值入「六宮發仔」帳號 111年2月20日18時11分許 500元(gash卡點數500點,序號: 0000000000) 於111年2月20日18時13分許,儲值入「六宮發仔」帳號 111年2月20日18時16分許 3000元(遊e卡點數3000點,序號: 000000000) 於111年2月20日18時18分許,儲值入「六宮發仔」帳號 111年2月20日18時16分許 3000元(遊e卡點數3000點,序號: 000000000) 於111年2月20日18時20分許,儲值入「六宮發仔」帳號 111年2月20日18時16分許 3000元(遊e卡點數3000點,序號: 000000000) 於111年2月20日18時19分許,儲值入「六宮發仔」帳號 111年2月20日18時24分許 5000元(gash卡點數5000點,序號: 0000000000) 於111年2月20日18時27分許,儲值入「六宮發仔」帳號 111年2月20日18時24分許 5000元(gash卡點數5000點,序號: 0000000000) 於111年2月20日18時26分許,儲值入「六宮發仔」帳號 111年2月20日18時48分許 1萬5000元(超商代碼繳費) 儲值入「豪神娛樂城」遊戲暱稱「樸實」帳號(該帳號非用上開被告申辦之門號註冊,非本次起訴範圍) 111年2月20日19時22分許 1萬5000元(超商代碼繳費) 111年2月20日20時23分許 2萬元(超商代碼繳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