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0-14

案號

PCDM-113-審簡-1312-20241014-1

字號

審簡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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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審簡字第131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偵字第28375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 處刑,並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2至6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甲○○明知大麻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明定之 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硝甲西泮、愷他命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明定之第三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12年2月11日14時許,在桃園市某酒店內,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龍」之成年人,購入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第二、三級毒品(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合計超過5公克)而持有之。嗣於同年月14日0時48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前為警盤查時駕車逃逸,經警攔停後因辱罵員警遭逮捕,並當場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而查悉上情。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證據:  ㈠被告甲○○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警員職務報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查獲現場及扣案物照片。  ㈢附表「鑑定書」欄所示鑑定書各1份。 三、論罪科刑: ㈠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既依毒品之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之危害性將之分為四級,則不同品項之同級毒品,其對法益危害性仍屬相同,是在判斷所持有毒品之數量是否已達該條例第11條第3至6項所定之一定數量時,應將同級毒品合併計算,不因其分屬不同品項而分開計算(參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2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19號審查意見)。查被告於事實及理由欄一所載時、地持有如附表編號2至5所示第三級毒品,合計純質淨重已逾5公克以上。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及同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㈡被告以單一持有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㈢爰審酌被告明知第二級毒品大麻、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硝甲西泮、愷他命對於人體有莫大之戕害,竟漠視毒品之危害性及法令之禁制,持有第二級毒品及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第三級毒品,所為應予非難,兼衡其犯罪之動機、手段、持有毒品之數量、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及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離婚,自陳從事服飾業、需扶養1名未成年子女、經濟狀況勉持之生活情形(見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本院審易卷第6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㈠扣案如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第三級毒品,均為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至包裝上開第三級毒品之外包裝袋及附表編號6所示含愷他命成分之物品,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均應視同毒品併予沒收。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第二級毒品,業經驗罄而滅失,自無從宣告沒收銷燬,附此說明。 五、本件係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之案件,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 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之案件,被告於偵查中自白者, 得向檢察官表示願受科刑之範圍或願意接受緩刑之宣告,檢察官同意者,應記明筆錄,並即以被告之表示為基礎,向法院求刑或為緩刑宣告之請求;被告自白犯罪未為第1項之表示者,在審判中得向法院為之,檢察官亦得依被告之表示向法院求刑或請求為緩刑之宣告,法院則應於檢察官求刑或緩刑宣告請求之範圍內為判決;而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之請求所為之科刑判決,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1項、第3項、第4項本文、第455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並表明願受有期徒刑4月之科刑範圍(見本院審易卷第61頁),本院既於上開求刑之範圍內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2項規定,被告不得上訴。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乙○○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明絹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藍海凝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宜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扣案被告持有之毒品 重量 鑑定書 1 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之菸油1支 淨重0.4142公克 驗餘淨重0公克(鑑驗用罄) 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4月18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㈦(見毒偵卷第109頁) 2 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硝甲西泮成分之白色包裝咖啡包3包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至3) 合計淨重8.9722公克 驗餘淨重8.3078公克 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質淨重 0.3607公克 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純質淨重0.0499公克 硝甲西泮純質淨重0.0052公克 (合計純質淨重0.4158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4月18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C0000000-Q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㈢、毒品純度鑑定書㈠(見毒偵卷第107頁、第110頁) 3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2包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5) ①淨重41.5365公克  驗餘淨重41.4655公克  純質淨重33.3123公克 ②淨重0.2628公克 驗餘淨重0.2315公克 純質淨重0.2081公克 (合計純質淨重33.5204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4月18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C0000000-Q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㈢、㈣、毒品純度鑑定書㈠、㈡(見毒偵卷第107頁至反面、第110頁至反面) 4 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之黃色粉末2包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6,內有2包) ①淨重0.3267公克  驗餘淨重0.1219公克  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質淨重 0.0663公克  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純質淨重0.0121公克 ②淨重0.4419公克 驗餘淨重0.2153公克 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質淨重 0.0760公克  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純質淨重0.0132公克 (合計純質淨重0.1676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4月18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C0000000-Q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㈣、㈤、毒品純度鑑定書㈡、㈢(見毒偵卷第107頁反面至第108頁、第110頁反面至第111頁) 5 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成分之粉紅色包裝咖啡包38包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3至50) 合計淨重30.95公克 驗餘淨重30.03公克 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質淨重 1.85公克(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微量無法估算純質淨重) ①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8月9日刑鑑字第1126008672號鑑定書(見毒偵卷第97頁) ②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4月18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C0000000-Q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㈠、㈡(見毒偵卷第106頁至反面) 6 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之吸管1支、K盤2個、K卡2片 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4月18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C0000000-Q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㈦、㈧毒品純度鑑定書(見毒偵卷第109頁至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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