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5-02-17
案號
PCDM-113-審簡-1336-20250217-2
字號
審簡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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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簡字第133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登魁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1日所為之判決原 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各編號內關於「許文豪」之記載均應 更正為「李登魁」。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附表各編號內關於「許文豪」之記 載均顯係「李登魁」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均更正為「李登魁」。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 官 陳明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志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