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4-11-25

案號

PCDM-113-審簡-1431-20241125-1

字號

審簡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審簡字第143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褚佳華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1145 號),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審理案號 :113年度審易字第3242號),並判決如下:   主 文 褚佳華竊盜,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暨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3行 「人員」,更正為「店長」;倒數第3行「該店人員再次發現」,補述為「該店人員於同日14時50分許再次發現」;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113年10月24日準備程序筆錄之自白(見本院113年度審易字第3242號卷附當日筆錄)」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爰依刑法第57條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 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企圖不勞而獲,而為本件竊行,顯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殊非可取,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財物之種類、價值高低、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以及其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至本案被告竊得之物,均已由告訴人立據領回,故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依據 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黎錦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應附繕本) 。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喻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31145號   被   告 褚佳華 女 3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巷0弄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 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褚佳華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3年5月29日14時31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佳翰門市,徒手竊取店內貨架上由該店人員游錦鈺所管領之韓國賓格瑞草莓雪糕1支、韓國熊津青梅脆脆冰2支、LOTTE爽冰淇淋1盒(價值新臺幣【下同】共174元,下合稱本案商品),並放入提袋而得手,未結帳即走出上開店家。嗣該店人員再次發現被告經過店家,報警處理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游錦鈺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褚佳華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證明被告坦承有於上開時、地,竊取本案商品後,放置於提袋內,未結帳離開上開店家等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人即該店人員游錦鈺於警詢之指證 證明被告有於上開時、地,拿,竊取本案商品後,放置於提袋內,未結帳離開上開店家。後被告約於同日14時50分再走經過上開店家,經該店員工發現,而報警處理等事實。 3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 證明被告於前揭時、地,因竊取本案商品,後經警到場處理後扣得本案商品之事實。 4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案件照片黏貼紀錄表(含失竊物品照片及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 證明被告有於上開時、地,拿取本案商品後,未結帳離開上開店家。後被告再約於20分鐘後,再次經過上開店家,隨即經該店人員攔阻並報警處理等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檢 察 官 曾信傑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