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5-02-20

案號

PCDM-113-審簡-1478-20250220-1

字號

審簡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審簡字第147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韻宇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偵字第34434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 處刑,並判決如下:   主 文 陳韻宇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 命貳包(總純質淨重伍點伍參伍玖公克)、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 分之K盤壹組(含卡片壹張;微量無法秤重)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證據部分另補充「被 告陳韻宇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明知愷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第三級毒 品,對於人體有莫大之戕害,竟漠視毒品之危害性及法令之禁制,仍為供己施用購入持有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第三級毒品,所為應予非難,兼衡其犯罪之動機、手段、持有毒品之數量、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及其智識程度,自陳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貳包,確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 分(純質淨重5.5359公克),又扣案之K盤1組(含卡片1張),經刮取殘渣,同檢出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微量無法秤重),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在卷可稽,另盛裝、包覆上開送驗毒品之包裝袋、K盤、卡片本體,皆因包覆、盛裝毒品留有毒品殘渣,難以完全析離,應整體視為毒品之一部,爰併予宣告沒收,而鑑驗用罄部分,因已滅失,不再為沒收之諭知。至同時為警扣案之其餘物品,因卷內無證據可證明與被告本案持有逾量第三級毒品犯行有關,自無從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 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朱學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許維倫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34434號   被   告 陳韻宇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 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韻宇知悉愷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 定之第三級毒品,不得持有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竟仍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13年3月17日下午某時,在其位於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5樓之居所附近,以新臺幣(下同)5,500元,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微信暱稱「王道銀行」之人,購買第三級毒品愷他命而持有之。嗣經警於113年3月20日16時許,在陳韻宇上開居所執行搜索,扣得愷他命2包(總純質淨重5.5359公克)、K盤1組、手機3支等物,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陳 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核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陳韻宇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陳韻宇於上開時、地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為警查獲之事實。 2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搜索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 佐證上開犯罪事實及本案查獲之經過。 3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3年4月22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 扣案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經鑑定後,純質淨重總計5.5359公克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 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嫌。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2包為違禁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檢 察 官 王雪鴻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