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4-12-27

案號

PCDM-113-審簡-1506-20241227-1

字號

審簡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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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審簡字第150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豐隆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1460 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 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蔡豐隆竊盜,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壹輛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8 行「機車上」以下補充「(上開車牌已發還賴則縉)」;證據部分補充「被告蔡豐隆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外,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蔡豐隆素行不佳,不思循正途賺取所需,恣意竊 取他人財物,不僅造成他人財產受損,更危害社會治安,實有不該,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得財物之價值、竊得機車車牌部分業已尋獲發還被害人賴則縉,所受損失應有所減輕、其雖始終坦承犯行,惟迄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失之犯後態度、現在監執行、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陳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入監前從事泥作工作、家中尚有母親需其扶養之家庭經濟與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沒收部分:  ㈠被告竊得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1輛,為其竊盜 犯行之犯罪所得,未據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為避免被告無端坐享犯罪所得,且經核本案情節,宣告沒收並無過苛之虞,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至其竊得車牌號碼630-GBW號車牌1面,屬被告本案犯行之犯 罪所得,業已合法發還被害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件在卷可憑,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自毋庸宣告沒收或追徵。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 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本件係於被告表明願受科刑之範圍內所為之科刑判決,依刑 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2項規定,被告不得上訴;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佳伶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明絹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劉安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石秉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41460號   被   告 蔡豐隆 男 3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籍設新北市○○區○○○道0段0號6             樓(新北○○○○○○○○)             現居新北市○○區○○○路000號7樓             之3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 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豐隆於民國113年7月上旬某日,在新北市三重區環河北路 2段與仁厚街交岔路口之橋下人行道旁,見賴則縉所有、停放在該處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本案機車)無人看管,遂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犯意,徒手將本案機車牽引至新北市三重區龍門路某處路旁,以此方式竊取本案機車得手,並將本案機車車牌、自己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車輛車牌均拆卸後,再將本案機車車牌裝置於自己使用之機車上。嗣蔡豐隆於113年7月15日16時28分許,騎乘懸掛本案機車車牌之機車行經新北市○○區○○○路00號前,因形跡可疑為警攔查,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賴則縉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蔡豐隆於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中之供述 全部犯罪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人賴則縉於警詢中之證述 告訴人自113年4月間起,即將本案機車停放在新北市三重區環河北路2段與仁厚街交岔路口之橋下人行道旁之事實。 3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員警職務報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車輛查詢清單報表各1份、監視錄影畫面擷取照片3張、被告使用懸掛本案機車車牌之機車照片3張、本案機車車牌照片1張 被告於113年7月15日16時28分許,騎乘懸掛本案機車車牌之機車行經新北市○○區○○○路00號前,因形跡可疑為警攔查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至被告竊 得之本案機車車牌,為其犯罪所得,然已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爰不聲請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檢 察 官 陳佳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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