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日期

2025-01-16

案號

PCDM-113-審簡-1543-20250116-1

字號

審簡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審簡字第154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姿樺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763 2號),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   主 文 黃姿樺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玖萬伍仟玖佰元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下列事項應予補充 更正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㈠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編號2「告訴人郭茜榕於警詢時及偵查 中之指訴」之記載應更正為「告訴人郭茜榕於偵查中之指訴」。  ㈡起訴書附表編號1時間欄「111年3月28日」之記載應更正為「 111年3月29日」欄;編號2時間欄「111年3月29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11年3月30日」;編號3時間欄「111年4月1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11年4月6日」;編號4時間欄「111年4月2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11年4月6日」;編號7時間欄「111年4月10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11年4月11日」;編號8時間欄「111年4月11日、12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11年4月12日」;編號9時間欄「111年4月13日」之記載應補充為「111年4月13日、14日」;編號10時間欄「111年4月14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11年4月15日」;編號13時間欄「111年4月25日」之記載應補充為「111年4月25日、26日」。  ㈢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黃姿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二、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以正途獲 取所需,以起訴書附表所載方式對告訴人施以詐術,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交付金錢而受有財產上之損害,顯見其法治觀念薄弱,缺乏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應予非難,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為高職畢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自陳家庭經濟情況為勉持,無業(依調查筆錄所載),告訴人之損失金額不低,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惟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害,及告訴人業已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沒收部分: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沒收,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38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明定: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所謂實際合法發還,是指因犯罪而生民事或公法請求權已經被實現、履行之情形而言,不以發還扣押物予原權利人為限,其他如財產犯罪,行為人已依和解條件履行賠償損害之情形,亦屬之。申言之,犯罪所得一旦已實際發還或賠償被害人者,法院自無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之必要;倘若行為人雖與被害人達成民事賠償和解,惟實際上並未將民事賠償和解金額給付被害人,或犯罪所得高於民事賠償和解金額者,法院對於未給付之和解金額或犯罪所得扣除和解金額之差額部分等未實際賠償之犯罪所得,自仍應諭知沒收或追徵。(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31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㈡查被告就本案詐欺犯行所詐得之現金共計新臺幣(下同)495,9 00元,為其犯罪所得,未據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予告訴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追徵其價額。如被告於本院判決後有賠償(含被告依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部分)告訴人,於本案判決執行時,自得就已賠償部分予以扣除,以避免雙重剝奪,附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第2項(本件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文),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莊勝博偵查起訴,由檢察官陳炎辰、高智美到庭執 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陳明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應附繕本) 。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志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緝字第7632號   被   告 黃姿樺 女 3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屏東縣○○鄉○○街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 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姿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民 國110年間,以「凱莉」之名義使用通訊軟體LINE結識郭茜榕後,利用網路世界得以掩飾真實身分之匿名特性,明知其父黃永富已於96年4月17日死亡,竟以「凱莉」、「凱莉父親」之名義,使用LINE暱稱「喬兒」之帳號及行動電話0000   000000號門號,傳訊如附表所示之不實借款原因,向郭茜榕 借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致郭茜榕誤信為真,分別於如附表所示匯款時間,在新北市新莊區之住處,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黃姿樺向不知情張怡雯(業已另案為不起訴處分)借用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台新銀行帳戶)內。 二、案經郭茜榕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黃姿樺於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坦承其LINE暱稱為「凱莉」,後更改為「喬兒」,且認識告訴人郭茜榕,並向告訴人借款之事實。 2 告訴人郭茜榕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指訴 上揭犯罪事實。 3 證人張怡雯於偵查中之證述 證明「凱莉」即為被告,且證人張怡雯將上開台新銀行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借予被告使用之事實。 4 1、告訴人與「喬兒」之對話紀錄1份 2、告訴人匯款交易明細1份 3、上開台新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表1份 證明告訴人遭LINE暱稱「喬兒」之人以如附表所示之借款原因詐欺,因而將如附表所示之款項匯至上開台新銀行帳戶之事實。 5 遠傳資料查詢1份 證明上開行動電話門號係被告申辦使用之事實。 6 黃永富之個人基本資料1份 證明黃永富已於96年4月17日死亡之事實。 二、核被告黃姿樺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被告於密接時日,以相同犯罪手段訛騙告訴人款項,應係基於接續反覆實施之犯意而為,屬於接續犯,應以一罪論處。又被告附表所示詐欺犯罪所得,均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則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檢 察 官 莊勝博 附表 編號 時間 借款原因 借款金額(新臺幣) 1 111年3月28日 凱莉表示進口保健品商品需繳納關稅、查驗通關金 2300元 2 111年3月29日 凱莉表示進口保健品商品仍差關稅金 1300元 3 111年4月1日 凱莉父親表示凱莉將遭地檢署聲押,需繳納保證金 7000元 4 111年4月2日 凱莉父親表示凱莉將遭地檢署聲押,仍缺保證金 2000元 5 111年4月6日 凱莉父親表示凱莉經地檢署傳喚,將遭檢察官聲押,需繳納保證金 1萬8000元 凱莉表示地檢署點鈔機吃錢 2000元 6 111年4月7日 凱莉父親表示凱莉再度經地檢署傳喚,檢察官要求凱莉繳納保證金 2萬5000元 5000元 1萬元 7 111年4月10日 凱莉父親表示凱莉再度經地檢署傳喚,檢察官要求凱莉繳納保證金 3萬元 3000元 凱莉父親表示凱莉在拘留室自殺,目前送醫院急救中,醫院要求先支付凱莉醫藥費 2萬元 8 111年4月11日、12日 凱莉及凱莉父親表示凱莉祖父車禍住院需支付醫藥費 3萬5000元 3萬元 8000元 9 111年4月13日 凱莉父親表示凱莉再度經地檢署傳喚,檢察官要求凱莉繳納保證金 1萬元 1萬元 1萬元 3萬元 1萬8000元 凱莉父親表示凱莉在拘留室自殺,需緊急就醫 1萬元 2300元 10 111年4月14日 凱莉父親表示凱莉經地檢署傳喚,將遭檢察官聲押,需繳納保證金 4萬元 5萬元 1萬元 11 111年4月17日 凱莉父親表示凱莉經地檢署傳喚,將遭檢察官聲押,需繳納保證金 3萬元 1萬元 1萬元 1萬元 12 111年4月20日 凱莉父親表示凱莉經地檢署傳喚,將遭檢察官聲押,需繳納保證金 1萬元 1萬2000元 凱莉表示地檢署點鈔機吃錢 4000元 13 111年4月25日 凱莉表示遭警方逮捕,現在人在地檢署,需繳納保證金 1萬5000元 凱莉表示地檢署點鈔機吃錢 5000元 凱莉表示甫自地檢署交保,無交通工具可返家,需借錢搭車 1000元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