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日期
2025-01-10
案號
PCDM-113-審簡-1547-20250110-1
字號
審簡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審簡字第154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建銘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1134 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原審理案號:113年度審易字第39 95號)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陳建銘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貳仟元,如易服勞役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黑色側背包壹個及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沒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部分,將附 表增列「編號:9,印章、家中鑰匙」;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陳建銘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見他人遺失物品,未即送 交警察機關等單位處理或留置原地等待失主,竟任意攜離原處據為己有,增加告訴人尋回失物之困難,所為實非可取,惟念其犯後已坦承犯行,然並未與告訴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犯後態度,兼衡其前科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末查被告本案侵占之黑色側背包1個及其內所含如附表編號1 至3所示之物,均為被告之犯罪所得,未扣案亦未實際發還告訴人,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至被告侵占前開黑色側背包內另含如附表編號4至9所示等物,固亦屬被告上開侵占犯行之犯罪所得,然考量該等物品具高度屬人性,且經註銷或掛失後,即失其原有功能,且上開物品本體屬價值低微之物,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爰均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 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楊景舜、張育瑄偵查起訴,檢察官鄭存慈到庭執行 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梁家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應附繕本) 。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巫茂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 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1萬5千元以下罰金。 ────────────────────────────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41134號 被 告 陳建銘 (略)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 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建銘於民國113年7月11日14時48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 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新北市板橋區縣○○道0段000號前時,拾獲洪語宸遺落在上址之黑色側背包1個(價值新臺幣580元,內含如附表所示之物),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遺失物之犯意,將之侵占入己。嗣因洪語宸發現上開黑色側背包遺失,遂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洪語宸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一) 被告陳建銘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有於上開時、地拾獲黑色側背包1個之事實。 (二) 告訴人洪語宸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述 證明其所有黑色側背包1個(內含如附表所示之物)於上址遺失之事實。 (三) 監視器影像畫面截圖6張 證明告訴人所有黑色側背包1個(內含如附表所示之物)於上址掉落後,被告於上開時、地拾得上開黑色側背包,並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離去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嫌。被告未 扣案之犯罪所得黑色側背包1個及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檢 察 官 楊景舜 張育瑄 附表 編號 物品 1 coach 黑色長夾1個 (價值【下同】2,000元) 2 現金8,000元 3 太陽眼鏡1副 4 身分證1張 5 健保卡1張 6 國泰世華銀行金融卡1張 7 合作金庫金融卡1張 8 台中銀行金融卡1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