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5-01-15
案號
PCDM-113-審簡-1568-20250115-1
字號
審簡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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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審簡字第156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卓安迪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偵緝字第4358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 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卓安迪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壹包(驗餘淨重壹點參 參零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除證據清單表格編號2證 據名稱欄「林口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應更正為「板橋分局搜索扣押筆錄」(見偵卷第10頁),及證據部分補充「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見偵卷第9頁)、「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於政府所推動之禁 毒政策,明知毒品危害國人身心健康,屬法令規範之違禁物品,竟未經許可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大麻1包,所為助長毒品流通,極易滋生其他犯罪,亦影響社會秩序及善良風俗,殊非可取,兼衡被告之前科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持有毒品之數量及純質重量非鉅,智識程度為大學畢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自陳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業商(依調查筆錄所載)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沒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1包(淨重1.3449公克,取樣0 .0144公克檢驗,驗餘淨重1.3305公克),係本案所查獲之違禁物,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另考量毒品殘渣與包裝袋及保鮮膜難以析離,基於執行便利及效益,上開毒品外包裝袋及保鮮膜,爰一併依上開規定沒收銷毀;檢驗取樣之部分,業已用罄滅失,自無庸再為沒收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第2項(本件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文),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漢章提起公訴,檢察官高智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陳明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應附繕本) 。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志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 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緝字第4358號 被 告 卓安迪 男 4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號6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黃豐欽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 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卓安迪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犯意,於民國112年12月1 1日前某時,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取得第二級毒品大麻1包(淨重1.3449公克)而持有之。嗣警於112年12月11日18時35分許,至卓安迪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6樓住處執行搜索勤務,當場扣得上開第二級毒品大麻1包,並於送驗後檢出四氫大麻酚成分,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卓安迪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只坦承上開毒品係在其住處內為警查獲之事實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上揭犯行,辯稱:伊不知道毒品是誰的云云。 2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1張、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1月19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鑑定書 證明警方自被告上址住處扣得上開毒品,而上開毒品經鑑驗後,含有四氫大麻酚成分成分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 級毒品罪嫌。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1包(淨重1.3449公克)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4 日 檢 察 官 陳漢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