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5-02-12
案號
PCDM-113-審簡-1714-20250212-1
字號
審簡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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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審簡字第171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勝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毒偵字第30628號),因被告自白犯罪(113年度審易字第3 719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周勝強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 零點玖玖肆壹公克)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證據清單編號2「扣押筆錄」更正 為「搜索扣押筆錄」,並補充「被告周勝強於準備程序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周勝強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 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三、被告於其本案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罪未經發覺前,即主動坦 承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行且主動交付盤查員警,嗣並接受裁判,此有被告警詢筆錄1份可查。從而,被告主動告知本案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罪行為前,員警尚未知悉被告此部分犯罪事實,亦無任何合理之客觀證據足以顯示被告有為本案犯罪之嫌疑,自符合自首之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規定減輕其刑。 四、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於政府所推動之禁毒 政策,明知毒品危害國人身心健康,屬法令規範之違禁物品,竟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所為應予非難,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智識程度為國中畢業、從事快遞工作、罹患口腔癌、有父母需其扶養之家庭生活狀況,暨其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經送驗後確檢出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前淨重為0.9953公克,檢驗後淨重0.9941公克),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足參,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又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只,因與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至鑑定用罄部分,業已滅失,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 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彭馨儀偵查起訴,由檢察官鄭存慈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梁家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應附繕本) 。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巫茂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 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30628號 被 告 周勝強 (略)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 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周勝強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非經許可不得擅自持有,竟仍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3年5月27日前某日時,在不詳地點,取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1.1465公克)而持有之。嗣於113年5月27日0時50分許,周勝強駕駛車號000-0000號營業小客車,為警在新北市五股區台64線五股一匝道口下橋處前盤查,周勝強主動交付警方其所持有之夾鏈袋1包(內有甲基安非他命1包、玻璃球吸食器1個等物),而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周勝強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坦承經警盤查後,主動交付警方前開夾鏈袋1包,內有甲基安非他命1包、玻璃球吸食器1個等物之事實。 2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照片2張 警方自被告處扣得甲基安非他命1包、玻璃球吸食器1個、夾鏈袋外袋1包等物之事實。 3 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7月2日北榮毒鑑字第AA426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本件扣案之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檢出成分甲基安非他命(毛重:1.1465公克、驗餘量:0.9941公克)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 級毒品罪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1.1465公克,驗餘量:0.9941公克),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檢 察 官 彭馨儀